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困境及出路
2018-03-21魏海飞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
关键词:网络文学
肖 海, 魏海飞
(1.华东交通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南昌 330013;2.华东交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南昌 330013)
一、网络文学产业对著作权法律制度提出挑战
根据2017年1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3.2%[1]。第十二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成果统计数据中,我国2014年的数字化阅读接触率已达到58.1%,与2013年统计的数字化阅读接触率相比,电子期刊和电子书的阅读量均有所提升,而纸质书籍和报纸的阅读量均有所下降[2]。互联网的大时代背景使得数字出版与网络文学的发展蒸蒸日上,这虽然极大充实了公众的文化生活,却滋生了一系列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互联网产业与著作权产业商业模式的差异使得我国著作权法难以满足网络文学作品传播与交易的需要[3]。网络文学作品的无纸化、数字化等优势成了著作权易受侵犯的原因,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人也由于各种因素往往在维权道路上举步维艰,加之我国针对网络的立法年限较短,司法实践不足,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维权之路上衍生出许多困难。
二、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形态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4]。网络文学作品属于数字化作品,从传统作品到互联网上的存储,其间只是一种数字化的转化过程,数字化后的作品不可能因储存方式与传播方式改变就失去数字化作品原有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数字化作品并没有离开作品的范畴,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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