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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循环农业生态补偿效益评价

2018-03-21秦小丽刘益平王经政姜丽丽

统计与决策 2018年3期
关键词:农业生态

秦小丽 ,刘益平,王经政,姜丽丽

(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南京 211106;2.宿迁学院 商学院,江苏 宿迁 223800)

0 引言

循环经济自1990年由伯斯和特纳首次提出后,在国外一般被视为生态经济的一部分。在生态补偿实践方面,世界上多数国家生态补偿资金主要由财政提供,补偿程序主要由政府主导,但在生态补偿方式上各国差异较大,其中美国采用的是成本分摊法,芬兰采用的是自然价值法,俄、法、德等国用的则是税收法。进入21世纪后,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尝试探索并逐步摸索出了一套主要通过市场来实现生态补偿的有效方式,以使生态补偿逐渐产业化,并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服务业[1]。国外的研究与实践表明,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作用不容忽视,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将生态补偿定性为一种经济激励措施,其以政府财税补偿为引导,积极引入市场补偿机制[2],通过制定激励型的生态补偿政策,努力调动市场主体参与包括生态农业技术补偿等在内的多项生态补偿的热情。与国外相比较,我国有关循环经济理念下的生态补偿实践起步较晚,国内不少学者针对农业生态补偿机制、补偿标准、补偿政策、补偿效益等进行了一些相关的研究[3],但目前针对区域性循环农业生态补偿的研究较少且系统性不强。

江苏省地处东部地区,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具有农业生态补偿性质的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项目取得了一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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