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优化思考
2018-03-19宋庆绵
长沙大学学报 2018年1期
宋庆绵
(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河北 石家庄 050035)
一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涵义
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就是以规范行政执法权的运作为逻辑起点,通过内部分工约束或外部民主性参与控制等途径,对行政执法权的运行开展监督,并对滥用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问责,以便更有效地保障行政执法权的良性运行。有效的监督制约是确保行政执法权正确行使的重要保障,如果缺少监督制约,或监督制约不到位,行政执法权就极可能偏离法治建设轨道,对社会正常运转造成破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造成侵害,也就难以实现行政执法的目的。
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导致公信力的丧失。检察机关以及由此衍生的法律监督权是基于对政府官员和法官、警察行为的监督制约要求而产生的,承担着防范法官恣意、政府官员和警察滥权的功能。检察机关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保障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正确实施的职能。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就是国家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的。而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就是实施法律、执行法律的过程,因此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体现了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
二 国内外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介绍
(一)我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发展历史
1949年,新中国刚刚成立,国内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缺乏,因为我国当时与前苏联的关系紧密,因此借鉴了前苏联的检察监督制度,建立了自己的检察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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