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是一种必需的恶
——基督教音乐伦理观探寻
2018-03-19邓志伟
长沙大学学报 2018年1期
邓志伟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基督教与音乐的关系十分密切,如果说音乐可以没有基督教的话,那么,基督教却从来不曾有远离音乐的时候,基督教是在音乐的伴随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基督教强调音乐对人的道德影响,因此对音乐的态度极其矛盾:一方面由于音乐最具愉悦性、情感性和感染力,与基督教的禁欲主义产生激烈冲突,因此,基督教大肆压制和批判歌舞器乐和世俗音乐。另一方面,由于音乐最具思想性、精神性以及心灵的表现性,基督教又希冀音乐为其服务,因此十分重视音乐,把音乐列为教会的七门文艺之一(这七门文艺包括文法、修辞、逻辑、算术、几何、天文以及音乐),并把音乐作为基督教精神的体现,而音乐在基督教发展史上也的确在树立基督教道德观念、安抚人心和灵魂等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当然,在基督教那里,音乐的伦理地位和道德价值完全由上帝决定,正如一位布鲁诺·卡尔杜兹神父所说:“音乐本身是不合乎上帝的要求的,上帝既不需要歌唱,也不需要祭祀,如果上帝允许歌唱,如果上帝愿意人们歌唱,那只是由于上帝对人类的弱点和人的幼稚的倾向宽恕的缘故。上帝同意较小的恶(音乐),以避免更大的恶(远离真正的信仰)……音乐是一种必需的恶”[1]。
一
音乐是情感的艺术,是人的精神和情感的艺术表达,所谓“乐者乐也”,说明音乐原本就与“快乐”、“愉悦”、“娱乐”和“情感”等紧密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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