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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河流生态治理的体制创新

2018-03-19司会敏张荣华

长沙大学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污染生态

司会敏,张荣华

(1.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青岛 266580;2.商丘师范学院法学院,河南 商丘 476000)

环境污染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又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河流水域污染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病痛。如何治理河流污染,201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要求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河长制”由江苏无锡首创,产生至今,饱受争议。政府与媒体多持肯定态度,但缺乏相关的理论论证。学界在肯定“河长制”治污效果的同时,认为它是一种纯粹的行政行为,本质上属于人治,而非法治,难以形成长效机制。我们知道,判断一种制度的好坏,既需要理论论证,更要看其实际效果。经过近10年的地方实践,“河长制”的积极作用日渐明显,已形成一条中国特色的河流生态治理新路径,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意见》的出台更为“河长制”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在此背景下,剖析“河长制”的创新特点,以期为我国的生态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些许经验。

一 “河长制”是应对河流生态治理突出问题的创新体制

随着我国工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速度的不断加快,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恶化已成为制约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有消息称,我国的内陆河流有70%被污染,75%出现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由此造成严重的水质性缺水[1]。水质性缺水是指本来可以利用的水资源因受到各种污染致使水质恶化从而丧失使用价值,这不仅造成水资源的严重浪费,还是对水生态系统的极大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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