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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术委员会学术权力效力研究

2018-03-14郭腾军方丽

高教探索 2018年2期
关键词:研究型大学内容分析法章程

郭腾军 方丽

摘要:聚焦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力效力,以69所研究型大学为研究对象,运用内容分析法对其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文本分析。结果显示,高校在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或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时,出现学术决策权缺失、学术权力客体混乱,以及学术委员会职责描述模糊等问题。本文对此作了讨论,认为上述情况背后反映的是大学办学自主权不足,传统“官本位”思想,委员公共决策能力的缺乏,以及学术事务与行政事务界限不明确等深层次问题。只有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树立“学术为本,权力共治”的理念,加强对委员的遴选培训,以及区分学术事务与行政事务,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保障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力。

关键词:学术委员会;学术权力效力;章程;研究型大学;内容分析法

学术委员会是高校的法定学术组织,也是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对学术委员会的定位和职责缺乏统一规范,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的界限不够清晰,造成了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力始终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解决这一问题,教育部于2014年3月发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作为高校制定本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指导性文件。《规程》确立学术委员会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能,并明确了相应的事务范围。在《规程》颁布后,各高校在制定或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过程中,如何界定学术委员会的功能地位,能否明确学术委员会的具体权责,成为影响学术委员会学术权力效力的关键。

一、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作为一种典型的学术组织,研究型大学以学术研究为本位,注重知识生产,强调学术至上,并基于学术发挥育人功能。换言之,与其他类型的大学相比,研究型大学的学术属性更为突出,学术权力的运行具有更扎实的根基。因此,以研究型大学的学术委员会为切入点,来探究我国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力效力,对于高校健全学术委员会制度,正确运用学术权力管理大学组织内的学术事务,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

本文以112所“211工程”高校为研究范围。对中国石油大学、中国矿业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和华北电力大学等4所两地办学的高校,研究人员约定,若两地校区的章程有所不同,则计为两个独立单位。通过高校的官网、信息公开专栏和学术委员会官网等网站,研究人员共收集到69份学术委员会章程文本。69份学术委员会章程均是基于《规程》制定或修订的最新版本。聚焦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力效力,围绕权力的影响程度和行使范围两个维度,研究人员从69份学术委员会章程中的“总则”和“职责”两部分提取文本材料。

对章程文本资料的分析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内容分析法。内容分析法与其他质性资料分析方法最大的不同在于,它需要对文本进行频率统计和信度检验两个定量方面的操作,来有效地减少质性研究方法不可避免地会带来的研究者主观因素的影响。[1]频率的统计以学校为最小的分析单元,信度检验则由多名研究人员对文本内容进行“概念”和“频率”一致性的检验。具体操作为:首先,根据文本内容进行编码;其次,其他人按照编码类目分别单独对文本内容进行归类,并统计频率;最后,计算不同人员之间的交互信度。交互信度的计算公式[2]如下:

R=n×K1+(n-1)×K(1)

式(1)中,R为编码者之间的交互判别信度,n为参与编码的人数,K为编码者之间的平均相互同意度。2名编码者的平均相互同意度的计算公式如下:

KAB=2MABNA+NB(2)

式(2)中,MAB为2名编码者编码结果完全相同的分析单元数,NA表示编码者A编码的分析单元数;NB表示编码者B编码的分析单元数。假设3名编码者两两之间的平均相互同意度为KAB、KAC、KBC,则3人之间的平均相互同意度计算公式如下:

KABC=KAB+KAC+KBC3(3)

根據公式(1)(2)(3)计算得到本研究研究人员的交互判别信度交互信度在0.80以上是可接受的水平,0.90以上是较好的水平[3],说明研究人员之间的统计结果达到一定程度上的一致,研究结果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二、描述性统计结果

按照上述操作,本研究的主研究员和1名高等教育研究专家对69份学术委员会章程中的有关文本内容进行编码。其他2名研究人员根据主研究员和专家拟订的编码类目,再次将69份学术委员会章程中相关的文本内容,分别单独进行归类,并统计频率。最后,把主研究员和其他2名研究人员的统计数据代入公式,得出每个类目的交互信度。从交互信度来看,72个类目的交互信度均达到0.95以上。因此,可以将主研究员的结果作为最终结果。具体统计结果如下所示。

(一)组织定位

69所研究型大学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定位如表1所示。

从组织定位来看,有56所研究型大学将学术委员会定位为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学术机构;有60所研究型大学的学术委员会被赋予了对学术事务的决策权;有66所高校的学术委员会被定位为校内的最高学术机构。

(二)权力构成

在69份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职责”章节中,对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力构成进行统计,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三)权力配置

1.学术决策权的行使范围

对“职责”章节中出现的决定、审定事务进行统计,统计结果如表3所示。

在《规程》提及的咨询和建议事务中,“发展战略规划”有59次,“教学科研经费安排方案”54次,“教学科研项目申报”和“对外合作项目”分别出现53次和55次。在《规程》提及的咨询、建议事务以外的,“学术道德建设”出现4次;“院系设置”、“专委会事务”以及“人才培养标准”等各出现1次。

四、小结

大部分研究型大学均能按照《规程》来界定本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定位、学术权力构成以及配置。从组织定位来看,共有56所研究型大学将学术委员会定位为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学术机构;从学术权力构成来看,69份学术委员会章程所提及的学术决策权、学术审议权、学术评定权、学术建议权和学术不端查处权均在《规程》规定的学术权力范围内。从学术权力配置来看,69所研究型大学的学术委员会学术权力行使范围主要集中在《规程》提及的有关事务。与此同时,可以发现69所研究型大学在界定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力效力时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决策权缺失

学术权力按照影响力大小来分,从小到大分别是学术咨询权、学术审议权、学术评定权和学术决定权四个等级。因此,学术委员会是否拥有对学术事务的最终决定权,是衡量学术委员会影响力的重要标准。通过69份学术委员会章程来看,部分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决策权被剥夺,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1.有13所研究型大学没有把学术委员会定位为学术决策机构。如,定位为“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学术机构”或“审议、整合、学术事务统筹的最高学术机构”。有个别高校虽然赋予学术委员会学术决策权,但学术委员会却是校长领导下的,如,定位为“校长领导下的,统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学术机构”。校学术委员会的“定音”能否“发声”,最终还需要经过行政力量“裁夺”,权力的最终落脚点依然在行政组织。

2.有21所研究型大学没有明确学术委员会学术决策权的事务。其中,有12所高校虽然在“总则”中将学术委员会定位为学术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但在“职责”中,却未提及决策的事务范围。

3.有3所研究型大学将《规程》规定的、可由学术委员会直接决策的事务列为咨询事务。如,“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属于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决定的事务,但部分高校将其作为学术委员会的咨询事务。

(二)学术委员会学术权力的行使范围不明确

1.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力客体混乱

在69份章程中,同一事务出现在不同类型的学术权力事务范围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了学术决策权、学术审议权、学术评定权和学术建议权的事务行使范围没有区分度。就《规程》本身提及的事务来看,主要有以下情况。

(1)行使学术决策权的事务被列为学术评定权或学术建议权的事务。如,“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属于学术委员会可以决定的事务,有高校却将其作为学术委员会的评定事务。但《规程》中学术委员会评定的事务更多的是学术成果或人才的学术水平的评定。又如,“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会章程”在《规程》中同样属于学术委员会可决策的事务,但也有学校将其作为咨询事务。

(2)行使学术评定权的事务被列为学术决策权的事务。如,“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在《规程》中被列为学术委员会评定的事务,但有高校将其作为决定事务。

(3)行使学术建议权的事务被列为学术评定权的事务。如,“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中属于学术委员会行使学术建议权的事务,但有学校将其列为评定事务。

还有些学校在《规程》外新增了一些事务,但同样没有按照《规程》的标准来处理。如,将“文献资源的配置、管理、使用办法”、“学术奖励制度”列为学术委员会的决策事务,但按照《规程》的标准来说,其更应归为咨询事务。又比如,“学科建设重大项目”既有学校将其列为学术委员会的决策事务,又有学校将其列为评定事务。

2.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不够细化

(1)决策和审议事务未区分。《规程》属于国家层面的规章制度,在制定时需进行全方面的综合考量。本文认为,《规程》没有将学术委员会决定和审议的事项进行区分,主要是考虑到我国高校众多,情况不一。对学术根基深厚的大学来说,这些事项可由学术委员会决定;对学术根基薄弱的高校,则可由其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但落实到高校层面,由于章程是高校学术委员会运行的规范和指导,涉及到具体的执行,高校理应对审议和决策的事宜进行明确。然而,通过文本研究发现,有些研究型大学仍旧照搬《规程》的表述,虽然规定了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的诸多事项,但却未具体指定哪些事項只能审议,哪些事项可直接决定,这种表述上的模糊性导致学术委员会的决策权难以落到实处。

(2)事务范围表述模糊。有些研究型大学的学术委员会章程对于需要决策的事项、审议的内容和咨询对象的范围的规定略显模糊。如,“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及其它重大学术事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中的重大问题”和“与学术相关的教学科研重要决策”等模糊表述均有出现。这种过于宏观的规定容易导致学术委员会处于被动的职责履行状态,应有的地位和权威将大打折扣,从而造成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讨论

(一)学术决策权为何缺失

制度文本设计反映制定者的价值导向。《规程》明确提出,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但仍有部分高校在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时有意回避学术决策权,究其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大学办学自主权不足。建国以后,我国高校办学体制实行国家集中计划,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别办学,大学近乎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对高校的管理以行政权力为主。这种来自政府的行政干预使得高等学校的学术权力受到极大抑制。第二,传统“官本位”思想。受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学而优则仕”的现象在高校中比比皆是。面对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要权”,一些高校行政领导管理主义倾向严重,不愿放权。第三,委员的公共决策能力不足。一些专家学者平常专注本领域的学问,对作出公共决策应当掌握的政策条件、公共知识和背景环境不熟悉,在决策时往往从个人或院系利益出发,作出的决议缺乏全局性和层次性。这让高校管理者对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决策科学性心存顾虑。

2017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旨在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让大学拥有更大的办学自主权。可以说,国家在推动学术权力发展方面已作进一步表态。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高校管理者理应消除“官本位”思想,加紧树立学术权力在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主导地位,提高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务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着力推进学术自治,做到让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更好地协同发展,形成一个良好的权力共治的内部治理结构。此外,高校在组建学术委员会时,要严把委员的遴选关,确保学术委员会的委员既是专家学者,有过硬的专业素养,又要有宽大的胸怀和视野,能够站在学校的层面作出学术决策。同时,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要定期组织以“高校学术事务管理”为主题的培训或讲座,让委员熟悉高校学术事务管理的基本规律,提升他们的公共决策能力。

(二)学术权力的权力界限在哪里

长期以来,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力得不到有效发挥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高校不管是在实践还是理论上,对于学术权力的权力界限一直没有统一定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彼此越位错位,冲突不断。

要划清两者的界限,首先应明白“学术”和“行政”之义。“学术”,指在某一领域对较为高深且暂时脱离实践的知识进行系统、专门的传授、探索和创新的研究活动,而“行政”则以效率为追求目标,指为更好地维系组织运作的一系列手段或活动。明兹伯格说过,一个完整的组织架构由五个部分组成,即技术核心、技术支持、高层管理、中层管理和管理支持。概括起来,即技术层面和管理层面。学术权力在性质上依赖专家的专业背景和学术水平,行政依赖组织和任命。由此可以认为,学术事务属于技术层面,行政事务属于管理层面。对《规程》分别提及的学术委员会决定(审议)、评定和建议事务研读可以发现,《规程》就是按照上述的思路对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进行划分。概括起来就是,学术决策权的使用范围是学术事务,学术评定权的使用范围是兼具学术性和行政性的事务,学术建议权更多的是在行政事务上发挥作用。

如,在决策事务中,“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等,需要依赖专家学者的专业知识,属于技术层面,因此归为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行使学术决策权的事务。在评定事务中,如“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等涉及对学术水平评价的,属于技术层面,故由学术委员会行使学术评定权。评定结果具有确定的效力,将成为行政部门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体现了此类事务的行政性。而在咨询事务中,如“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等涉及学校整体运行和发展的事务,属于综合管理,故由学术委员会行使学术建议权。

可以说,《规程》对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因此,高校在制定或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时,应按照《规程》对决策、评定、审议和建议的事务范围进行严格区分,让学术事务归学术委员会管理,行政事务归行政职能部门管理,尽最大可能减少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管理的干涉,减少学术判断和学术评价中各种非学术因素的干扰,达到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之间的互补和制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授治学”。

参考文献:

[1]孙瑞英.基于内容分析法的网络舆论信息研究[J].情报科学,2008(12):1818-1823.

[2]Holsti OR.Content Analysis for The Social Sciences and Hu-manities[M].Don Mills: Addison-Wesley Publishing Company,1969.

[3]Bos W.Tamai C.Content analysis in empirical social research[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ducational Research,1999(8).

(責任编辑刘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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