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军人恋爱并骗取钱财如何定性
2018-03-05王保辉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7期
王保辉
[案情]2014年12月份,犯罪嫌疑人苗某某(男,已婚)与被害人朱某某(女,未婚)通过互联网相识,苗某某谎称自己为某市武警支队军官“李某某”,并将持有的假军官证件展示给朱某某。朱某某信以为真,出于军人情结遂与苗某某建立起恋爱关系。两人交往期间,苗某某编造朋友结婚、买手机、修车等信息向朱某某借款7万元。后朱某某向其索要,苗某某拒不偿还并单方面断绝与朱某某联系,朱某某发现苗某某并非军官后报案。
本案中关于犯罪嫌疑人苗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苗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朱某某的个人财产,仅构成诈骗罪,不符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观点认为,苗某某冒充军人实施诈骗既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又符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构成要件,属于法条竞合,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起诉;第三人观点认为,苗某某的行为既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又符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以诈骗罪起诉为宜。
[速解]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苗某某的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构成要件。苗某某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与朱某某交往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各种虚假信息、隐瞒真相,使朱某某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构成诈骗罪。第一种观点认为,苗某某冒充军人是实施诈骗的一种手段,并没有实质损害军隊的威信及正常活动,其主要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也就是说侵犯的法益仅为公私财物,仅构成诈骗罪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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