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性骚扰行为的刑法规制

2018-03-05李宁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7期

李宁

越来越多的性骚扰极端案例暴露出我国刑法在规制性骚扰行为方面的盲区。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设置性骚扰罪,导致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为了打击犯罪强行将强制猥亵、侮辱罪进行扩大解释的现象。本文拟通过新加坡的一个案例入手,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性骚扰的概念、类型、性骚扰罪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基本案情

据2013年5月16日新京报报道,中國公民梁冬(音译)因为在新加坡性骚扰3名女性被判处4年半监禁外加9鞭的鞭刑。据公诉检察官诺曼·姚介绍,当时这名男子“袭击”了3名女性的胸部和下体敏感部位。在第一起性骚扰案件中,被害人在搭乘电梯时被推搡倒地并不停地大叫,当电梯到达6层时,梁冬从电梯中跑了出去,而被害人由于过度惊恐没有前去追赶。警方对被害人检查发现,受害人的胸部、肘部和手腕均有淤青和擦伤。在庭审前11天,另一名女子在搭乘电梯时同样受到了梁冬的性骚扰,梁冬不停地打量这名女子,并露出奇怪的笑容,当电梯停下时,梁冬把手伸进了这名女子的衣服,用手指戳她的胸部,在女子没有反应过来时,梁冬走出电梯,但在电梯马上关门时,梁冬又回到电梯,试图再次性骚扰。女子大喊:“有人骚扰!”梁冬逃跑。据审理此案的地区法院法官赛琳娜·艾沙克表示,梁冬共骚扰了3名被害人。[1]

二、反性骚扰制度的比较法借鉴

国内对性骚扰的研究起步较晚,性骚扰一词首次出现在法律中是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该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