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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逊诉合众国案视角下的品格证据规则之例外

2018-03-02宋洨沙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10期

宋洨沙

摘 要:诉讼一方不得将对方的不良行为作为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这是一个古老的普通法原则。但是这项原则在历史的不断演进中又受到了各种挑战。1948年美国的迈克逊诉合众国一案,是英美证据法中关于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重要例外,通过对该案的探讨,可看到品格证据规则的演变与发展。

关键词:品格证据 迈克逊案 排除规则 意见证据

品格证据规则起源于英国,长期以来被视为刑事审判中基本的证据规则,也是学术界探讨的最为频繁的关联性问题之一。简而言之,根据品格证据规则的一般要求,禁止将被告人不良品格的证据用以证明其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而随着大量有关品格证据的判例与逐渐发展壮大的成文法体系,一次又一次对品格证据规则进行修订补充,使得品格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越来越庞杂,在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引起颇多争议。

1948年的迈克逊诉合众国(Michelson v. United States)案[1]是阐释品格证据排除规则例外的经典案例之一。根据Westlaw的统计数据,截止2005年9月,该案被援引超过2600次。从这一案件判决引发的讨论中可以看出品格证据规则的演变与发展。

一、案例概述

被告人所罗门·迈克逊是一名二手珠宝商,他被指控向正在对其进行调查的联邦税务署官员行贿。庭审中案件的争议点在于,控方提出的证据显示,税务官作证双方约在酒店的会客室见面,被告人带给他一个装有5000美元现金的包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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