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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智障妇女介绍婚姻而获财的行为审查判断

2018-03-02张凤京吴剑虹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10期

张凤京 吴剑虹

[基本案情]2014年12月份,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得知被害人林某某适龄且未嫁,遂与郑某某找到林某某的母亲柯某某,欲为林某某介绍婚姻,柯某某以林某某精神不正常为由拒绝。此后,林某某自行与郑某某联系,并委托郑某某为其介绍对象。2015年2月份中旬的一天,郑某某在林某某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惠安县城某菜市场边将林某某介绍给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做妻子,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明知林某某头脑不大正常,且林某某的家人不知情,仍付给郑某某人民币2000元(币种下同)作为媒人的礼金(郑某拿500元给蔡某某),并应郑某某要求等林某某怀孕后回惠安办理结婚手续时再支付10000元给她,后将林某某带至南安市九都镇家中生活。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轻度发育迟滞,性防御能力削弱。

一、审查起诉争议

介绍婚姻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而拐卖妇女,则是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本案中,蔡某某系明知被害人有智力障碍,在监护人不知情情况下,帮助介绍对象,获利500元,罪与非罪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具有欺骗、违背妇女意志以及把妇女当作商品的情形存在,只有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才能厘清本案的性质。对此,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蔡某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现有的证据已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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