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查获毒品的毒品类犯罪刑事证明标准
2018-03-02叶迪南朱军路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10期
叶迪南 朱军路
摘 要:司法实践中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应与贩卖毒品罪保持一致,以实际查获毒品为原则,以曾经持有毒品为例外。在刑事证明标准把握上,曾经持有毒品行为构成犯罪的认定应更为严格,只有在证明毒品真实、供述及证言稳定且均能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才能予以认定。
关键词:非法持有毒品罪 曾经持有 证明标准
【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
2016年7月某日,经胡某某介绍,被告人陈某某在A市胡某某的暂住房内,向段某某购得甲基苯丙胺100克(未查获)。2016年8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在B市,两次从许某某处(许某某系受段某某指使,自A市运送毒品至B市),分别购得甲基苯丙胺50克、80克(未查获)。
A市人民法院以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没有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争议焦点】
在未查获毒品的情况下,如何把握行为人具有贩卖毒品目的的刑事证明标准及是否能够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种意见认为,在未查获毒品的情况下,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刑法处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目的是惩罚行为人相对稳定地占有、支配、控制毒品的状态,相对稳定的非法持有状态只能及于现存的毒品,[1]而且,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当行为人已将毒品吸食、注射或转移,其特定的现实非法持有状态不复存在,所谓的潜在的危害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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