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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教学体会

2018-02-25

关键词:船龄装运信用证

(铜陵学院 经济学院 安徽铜陵 244000)

一、国际结算教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国际结算在我国经济类本科教学体系中一直占据着较为重要的地位。这门课程不仅是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两个专业方向的专业必修课,也是其他专业的重要选修课;在非财经类的综合性高校,也是经济类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

目前国内高校部分专业课程的学习日益强调实践环节的训练,而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以往国际结算的教学多以教师课堂教授为主,辅之以案例讨论,关于银行业务的实践训练因为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而很难推广。由此带来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学生普遍反应这门课程听得懂,但是不好学。

不好学的原因有三;一是教材涉及到的原理内容很多,二是相关的国际惯例很多,三是运用原理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有待提高。另外,国际结算还是一门需要不断更新补充的课程。国际商会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出版物,以便对已经公布实施的规则或惯例作出补充,了解这些新规则与新变化,特别是这些规则的变化的背景,将有助于学生相对宏观地梳理整个知识体系,做到融会贯通。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讲一讲我对案例教学地心得体会。

二、案例分析

1.案例简介

S进出口公司与某商人成交一笔出口交易,国外开来信用证关于装运条款中规定:“从中国港口至×××,装运船只不超过15年船龄,装运期不迟于××××年5月31日。”

S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要求于5月15日装运完毕,5月16日即备齐所要求的各种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行经审单后提出,为落实信用证装运特别条款,应提供由轮船公司出具的不超过15年船龄的证明。但外轮代理公司不同意出具,理由是S进出口公司在托运单(shipping order)上未要求如此条款,而且该轮系第一程船,在香港转运,实际第二程船能配载多少船龄的船,目前无法了解。

S进出口公司将上述情况与议付行研究,议付行有关人员认为,如不提供由不超过15年船龄的船装运的证明,明显与信用证不符,最后由S进出口公司出具补偿保证书,由议付行于5月17日向开证行寄单,在面函上提出其不符点内容及“凭担保议付”。单寄到开证行,开证行于5月23日即提出:

“第××××号信用证项下第××××号单据已收到。根据议付行所提出的不符点不能接受。单据暂代保管,请告单据如何处理。”

S公司于是邀请有关专家对本案加以分析,经研究认为:

在议付当时出具不符点的补偿保证书,“凭担保议付”的做法是错误的。信用证虽然规定由不超过1 5年船龄的船装运,但未规定有关落实该条款的单据。对这种非单据化的条款,受益人可以不予理睬。所以说原单据仍然是单证相符,受益人与议付行自己主动制造了单证不符的说法,向开证行“表提”寄单,请求开证行通融接受,这是错误的。

S进出口公司正准备根据上述分析向开证行申述单证相符的意见时,5月25日又接到开证行来电称:

“5月22日我行接到第××××号信用证项下的你方单据,但根据议付行面函提出单据的不符点情况,我行即与申请人商洽,结果无法接受单据,故我行于5月23日电告你方不能接受单据。但随后我行经审核单据,发现你方提交的单据中商业发票的商品名称与信用证不符。信用证规定:‘Canned Banmboo Shoots’,而你发票为:‘Canned Bamboo Shredded’。请速告对单据处理意见,现暂代保管单据。”

s进出口公司即查核原单据留底,确实发票的品名为“竹笋罐头”,实际货物的品名为“竹笋丝罐头”。s进出口公司有关人员当时认为信用证品名是属统称,发票和其他单据是按实际货物名称出具,并未超出信用证规定范围。如果按信用证规定品名出具单据,我方商检局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只能按货物实际名称出具,不会同意按信用证规定的名称出证,又会造成单与单之间的不一致。所以当时才按货物实际名称制单。

s进出口公司最后于5月26日立即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补寄正确的发票,同时向开证行申述关于装载不超过15年船龄的所谓不符点的异议。

6月2日开证行又来电提出:

“你5月26日补寄来第××××号信用证项下更正发票,虽然已收到,但你方于本信用证规定5月25日前交单有效期之后寄单,该证已过期失效,我行无法处理信用证超过有效期后寄来的单据。单据仍在我行暂时代为保管,请速告如何处理。”

s进出口公司十分为难,因为信用证已过期失效,补寄发票也解决不了问题。最后只好同进口商商洽,以降价10%而结案。

分析:

如果信用证未要求提交单据以证明条款内容,或者开证行无法通过审单判断信用证条款是否得到满足,这就是所谓的非单据化条款。开立信用证的要求是“合同条款化,条款单据化 ”,本案例中,信用证有对船只船龄要求的条款,但却没有做到“条款单据化”。UCP600下已明确各方当事人对非单据化条款“不予理会”,所以本案例中出口商没有提供船公司证明并不属于不符点。关于货物描述,出口商本应根据合同对信用证中的相关描述仔细地一一核对,本案例中显然是信用证中的商品名称与实际货名不相符,应该在审证中发现继而提出修改,才不至于出现要么单证不符、要么单单不符的尴尬局面。当然,开证行提出不符点的权利只有一次,即所有的不符点必须一次性提出。当一次提出不符点之后,后面再提出不符点是无效的。

2.案例分析

通过研读本案例,我们不难发现相关当事人均有不同失误。

卖方的失误①如果信用证未要求提交单据以证明条款内容,或者开证行无法通过审单判断信用证条款浊否得到满足,这就是所谓的非单据化条款。开立信用证的要求是“合同条款化,条款单据化”,本案例中,信用证有对船只年龄要求的条款,但却没有做到“条款单据化”UCP600下已明确各方当事人对非单据化条款“不予理会”,所以本案例中没有提供船公司证明并不属于不符点。所以说卖方自己制造了不符点。

②信用证规定商品名称:‘Canned Banmboo Shoots’商业发票的名称是‘Canned Banmboo Shreddrd’商品的实际名称是竹笋丝罐头,发票的商品名称是竹笋罐头,虽然与信用证的名称相符,但在商品检验环节中商检局只会以实际名称出单,这会造成单单不一致,所以要修改信用理论上的内容。

③开证行第一次提出不符点的理由是我方未能提供证明船年龄的证明,第二次提出不符点的理由是发票的商品名称与信用规定的商品名称不符。UCP600规定,开证行只有一次提出来不符点的机会,但却两次提出了,所以第二提出的不符点即便是不符点,也不能成立了,卖方未能抓住开证的失误,从业务角度出发,我们不能总是寄希望于他方犯错误,要力争本方不犯错误,少犯错误。

④由于耽误了时间,补充更正发票超出了信用证有效应是非单据化条款,却当成发单据条款来对待。

①②信用证的货物名称和实际货物的名称不相符应该修改却被忽略

③未能利用开证行的失误而加以利用

议付行的失误:①本应是非单据化条款,自己主动制造了单证不符,②“凭担保议付”是指卖方为了正常议付,向议付提供担保,议付行隐瞒不符点,在寄单而函上不提及不符点,寄希望开证行发现不了,或发现了却因为不符点微不足道而不加以追究。但议付行却“表提寄单”主动说出了不符点。

开证行的失误:①两次提出不符点,②信用证中商品名称与货物实际名称不符。

值得一提的是专家的意见是正确的。

三、结论

要想学好国际结算这门课,除了拥有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外,还得不断学习、研究和本专业相关的国际惯例:《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备用证惯例》,重要规则:《2000通则》、《2010通则》,以及相关法律:中国的《票据法》、英国的《票据法》、《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等,这样才能融汇贯通,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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