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中被告人身份多模态话语构建
2018-02-20袁传有
政法学刊 2018年4期
郑 洁,袁传有
(1. 四川警察学院 基础教学部,四川 泸州 646000; 2.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国际商务英语学院,广东 广州 510420)
2012年两院、两部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笔者作为研究人员观摩了在某司法所进行的一场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后,某人民法院委托某司法所对被告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的社会调查评估,目的是评估被告人能否被同意纳入社区矫正。本文所涉及的谈话对象为被告人的妻子(监督 人)。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的妻子进行调查的过程中,被告人也在场。谈话内容为司法所工作人员(后简称工作人员)调查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个性特点、家属监管条件、人际关系等。本文所使用的语料是在征得工作人员、被告人和被告人妻子的同意后通过录音、录像手段在某司法所收集、转写并使用的。本文视频截图中被告人及被告人妻子的面部做了模糊处理。
本文在语料分析的基础上回答以下研究问题:1)基于合法化语码中的专门性语码,被告人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中呈现出了哪几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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