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阶层犯罪体系司法适用之路径分析
——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为范例
2018-02-20赵威,王
政法学刊 2018年4期
赵 威 , 王 译
(1. 南昌大学 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2.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一、背景:三阶层犯罪理论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关于三阶层犯罪理论的研究
三阶层犯罪构成引入中国之学术实践背景,是部分学者不满足具有浓厚苏俄理论性之四要件,在刑法学术上有其自身难以克服之局限。不仅如此,在司法实践中,面对疑难案件时,四要件无力有效的面对,甚至还使疑之更疑。因而作为刑罚工具,亦有其力有未建之难处。
为阶段性解决四要件面对疑难案件无力之窘境,我国刑法学者就犯罪构成问题进行不断研究以期待更为科学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形成或引入,此时,属于德日刑法犯罪构成体系中的三要件进入学者们的研究领域。2003年,陈兴良教授与周光权教授主编的《刑法学》将三阶层的犯罪体系写入教科书,标志着三阶层的理论体系正式进入我国刑法谱系而并非德日刑法专属。[1]
在三阶层引入我国以后,我国较多的刑法学者对三阶层进行研究。通说三阶层理论认为,三阶层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行为符合刑法中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其中包括实施该行为的主体①此处的主体是指刑法上对行为主体的特殊身份要求,有责性中的主体是指刑法上对行为主体年龄、精神情况等方面的要求。、客体(所侵害的法益)、结果以及因果关系;违法性是指在进行判断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形下对法律所规定的不能被容许的性质,即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法定违法阻却事由以及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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