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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用卡诈骗犯罪特点及成因解析

2018-02-20植才兵

政法学刊 2018年4期

王 龙, 植才兵

(1. 广东警官学院 侦查系,广东 广州 510232;2. 广东省公安厅 经侦局,广东 广州 510050)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其中的信用卡应该为电子支付卡,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信用卡作出了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由刑法规定可以看出,信用卡诈骗罪重点是处罚电子支付卡的非法使用,涉及电子支付卡的其他犯罪行为,相应由其他的罪名进行规制,如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等。本文重点关注违反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一词与立法解释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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