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心脏病患者分娩方式及其对新生儿预后的影响
2018-02-13万玉芳
中华心脏与心律电子杂志 2018年1期
万玉芳
妊娠合并心脏病发病率约为1%,在我国孕产妇死因中高居第2位,是危害母婴生命健康的重要妊娠合并症[1]。随着孕周递增,心脏负担逐渐加重,而分娩期为心脏负担的最重时期,循环血量增多及血流动力学急剧变化可使原有病变心脏发生心力衰竭,甚至猝死,同时长期慢性缺氧可对胎儿发育造成不良影响,故临床多认为此类孕妇分娩时应首选剖宫产,以消除周围血管阻力导致的心脏负荷增加,保证母婴结局[2-3]。但关于妊娠合并心脏病剖宫产指征与时机的选择,目前尚无统一规范。本研究选取63例妊娠合并心脏病患者,分析不同NYHA分级孕妇的分娩方式及其对新生儿预后的影响,为临床产科妊娠合并心脏病分娩方式的选择提供参考,具体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胶州市妇幼保健院收治的63例妊娠合并心脏病患者,根据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分级(NYHA)分为NYHA Ⅰ~Ⅱ级组(39例)、NYHA Ⅲ~Ⅳ级组(24例)。Ⅰ~Ⅱ级组年龄22~39岁,平均(30.06±4.03)岁;初产妇30例,经产妇9例;分娩时孕周28~40周,平均(33.98±2.99)周。NYHA Ⅲ~Ⅳ级组年龄20~38岁,平均(29.97±4.02)岁;初产妇20例,经产妇4例;分娩时孕周28~40周,平均(33.95±2.98)周。两组年龄、产史、分娩时孕周等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本研究经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批。
1.2 纳入及排除标准
(1)纳入标准:符合妊娠合并心脏病的诊断标准[4];NYHA为Ⅰ~Ⅳ级;未合并恶性肿瘤;无终末期疾病;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2)排除标准:肺、肝、肾严重功能异常者;不能配合本研究者;精神、认知功能障碍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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