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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的分类
——一种综合社会学与现象学的尝试

2018-02-09徐法超

肇庆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处境现象学区分

徐法超

(肇庆学院,文学院 广东 肇庆 526061)

情感研究的一项基本任务,是对情感现象的形态与类型的系统区分。或者说,对于情感现象的系统研究,起码需要明确:我们的情感生活有多少可区分的形态?有多少种情感?各种情感现象间的关系及其相互区分的依据是什么?只是,人类的情感生活样态之繁芜,情感体验的结构、要素之复杂,各种情感间界限之含混,加之不同社会文化中特定情感体验的突显或隐没等,都使这一任务变得异常艰难。当然,对情感本性的不充分或不恰当的理解,尤其限制着实现这一任务的可能性。

西方哲学史上的诸多分类尝试,特别是理智主义传统中的尝试,虽然大都依托于对人类灵魂能力的系统描述,却并未确立一种相对完备的情感分类系统。当然,也可以说,恰恰由于依托于这种本质主义的描述——把情感描述为人类灵魂固有倾向和意欲的被动运作,而非由我们的存在处境规定的特定在世方式——使得这一任务难以实现。实际上,亚里士多德、阿奎那以及笛卡尔等人对情感的分类,往往只表现为对其所处社会或理论旨趣具有重要性的情感类型的简单枚举。在《修辞学》中,亚里士多德罗列并着重分析了15种基本情感。其中最基本的激情是快乐和痛苦,从它们之中派生出愤怒、温和、爱、恨、恐惧、羞耻、善意、怜悯、义愤、嫉妒和好胜等。阿奎那在《神学大全》中则罗列了11种主要激情:爱、恨、渴望、逃避、快乐、哀愁、希望和失望、畏惧和勇敢、愤怒。笛卡尔关注的情感类型又与前二者不同。在《论灵魂的激情》中,他罗列了6种基本情感:惊奇、爱、恨、渴望、高兴、悲伤。这些基本情感的复合,又构成为各种次生情感类型。

显然,思想者们确立为基本情感的情感类型以及所罗列的复合而成的次生情感各各不同,但这些情感实际上都是他们所处时代核心生存处境的表征。只不过,为关于人类存在的本质主义观念束缚,他们很难意识到情感的建构性特征,即使意识到不同社会文化中情感系统的差异,也很难将异己文化中的情感体验纳入其视野。除此之外,这些分类尝试还一般地体现出下述特征:(1)他们往往不经检讨地利用“典型标记法”(prototypical labeling approach)对情感进行分类;(2)没有在情感、情绪和心境等情感形态之间建立明确区分;(3)用以限定情感的依据较为单一,或者说对各种情感进行区分的标准并没有获得充分讨论,从而无法提供限定诸多细致情感的依据;如此等等。

虽然不能否认传统分类尝试的启发——因为它们往往不自觉地依循各种情感所对应的生存处境对之加以规定——上述特性却阻碍着它们成就为一种包含所有可能情感现象的分类系统。不过,在西方思想传统中,这种情形却长久地被容忍着。之所以如此,最重要原因或许在于:在理性中心主义的构想中,相对于理性和意志,情感于我们的社会实践及对真理的探求,只有不足道或否定性的意义。19世纪末期以降,这种情况发生了改变。随着现代性文明内在危机的显现,理性中心主义传统所构想的总体性世界图景遭到质疑,相应地,为这种世界构想所压抑的个体生命权力也得到极力张扬。在尼采、弗洛伊德、海德格尔等人的引领下,西方哲学致力于发明情感于我们生存的重要作用,进而将其确立为构建此在在世的基本存在论环节。这种思想倾向,鼓动着人们从不同学科角度考察情感现象的热情,各种学科也从自身的实践关切出发,构造了不同的情感分类系统。

这些新的分类尝试,与传统分类相比存在明确的差别。首先,跨文化研究的可能性,使人们不再拘泥于搜罗某一特定社会文化形态中的情感类型,而被要求在情感分类系统中包容更多可能的情感类别。同时,不同社会文化中的情感系统的差别,也驱使人们正视情感的建构性特征。其次,由于累积了大量对构建情感活动的要素及机制的考察,人们获得了区分细致情感的更多依据,从而也促成了对情感经验进行体系性分类的可能性。正是在这个背景下,里维拉(Joseph de Rivera)宣称:“指明各种情感之间的关联并创立一种关于我们的情感生活的语言,如同化学揭示原子和元素之间的必然关系那样,应该是可能的”[1]。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由于对情感生活本性的理解的变更,对人类情感生活加以区分的原则,对情感体验内在结构的刻画都相应地产生改变。比如,当社会学把情感把握为一种社会建构的产物——而不是人类灵魂固有倾向和意欲的被动运作——那么,规定情感的就是行动者所处的社会文化处境,而用以区分情感的自然也应该是使它们得以可能的诸多社会文化条件。由此,在当代情感分类系统中,“结构维度法”(structural dimension approach)日益成为一种有竞争力的分类方法。克罗尔(Clore)、奥托尼(Ortony)和塔姆(Robert A.Thamm)等学者都明确申辩这种分类原则相对于“典型标记法”的优越性。进而,当现象学传统宣称情感是人对自身存在处境和应对它的倾向的复杂觉知(awareness),它们伴随我们存在的所有时机时,情感分类系统应处理的感受类型就变得更为宽泛;相应的,区分情感现象的原则也必然经历改变。

当然,由于各种情感科学切入情感现象的角度不同,它们在建构情感分类系统时也会表现出不同的倾向性:它们所关注的情感形态与类型,用以区别各种情感的标准,都会不同。把这些分类尝试外在地拼合在一起,建立一个可以罗举所有可能情感类型的系统是没有意义的。重要的是把它们用以区分情感现象的标准或机制整合起来,确立一种适足刻画、区分所有可能情感现象的分类原则。在这个方向上,情感社会学和现象学尤其具备雄心和潜力。特纳(Jonathan H.Turner)宣称:“要完备地解释情感的体验和表达,必须系统地考察其生物、社会建构和认知成分,仅仅依靠任何单一的成分都不足以解释情感”。他认为,社会学能够为融合这些成分提供一条可行的途径[2]。现象学传统则通过将情感揭示为现身情态的表征,揭示为具身化地定调、牵系于生活世界的方式,从而把情感与在世存在整体关联起来,为规定所有具体的情感类型提供了可能。因此,如果能够充分利用情感社会学和现象学的启示,应该可以确立一种包含并有效区分所有可能情感现象的分类系统。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将首先展示当下情感社会学、现象学对情感现象进行分类的一般方式,辨析二者缺欠及相互补足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论文会申明对情感现象进行分类的一般性构想。

一、社会学的分类尝试

社会学对情感问题的关注通常被追溯至涂尔干和韦伯等人,但系统研究仅始于20世纪70年代。尽管如此,社会学已然为对情感的理解提供了诸多重要识见。通过把人的情感生活放置于社会文化网络之中,社会学家们不只致力于从微观水平上揭示情感活动发生的社会文化机制和后果,也逐渐把它们看作社会现实的微观水平与宏观水平之间的关键联系。这些研究当然为建构和谐高效的社会结构的目的引导和驱动,或者用特纳的说法,“社会学家对社会联结和社会文化承诺如何形成和发展,或者为什么没有形成社会联结而出现了敌对的或冲突的关系感兴趣”[2]。所以,大多数社会学家并不关注人类情感的多样性和具体的细节特征,甚至停留于从效价上把情感粗略地区分为积极的与消极的。而部分关注情感分类问题的社会学家,也满足于沿袭“典型标记法”来建立情感分类系统。

“典型标记法”假定各种情感概念之间的相似性,所有情感都可以通过一些基本的情感概念及其组合加以描述。具体地讲,这种分类方法首先假定人类文化中存在一些基本或普遍的情感类型。埃克曼(Ekman)把喜、怒、哀、惧、惊奇、厌恶确立为基本情感(basic emotions)[3],普拉契克(Plutchik)则认定接受、愤怒、期待、厌恶、喜悦、恐惧、哀伤、惊奇为基本情感,等等[4]。这些基本情感概念不只可以标记一系列不同强度水平的情感类型——比如,我们通常称为“喜”的情绪,依据其情感强度水平,被区分为从平静、满意、感激,到轻快、享受、活跃,而至欢快、欣喜、幸福、狂喜等情感系列——而且,是其他情感的核心或基础。人们相信,这些基础情感的混合,可以形成新的、更为复杂细致的次生情感。正如原色的混合产生复合色一样。这种比喻的最著名拥护者,除了普拉契克外,还有西奥多·肯珀(Theodore Kemper)和特纳等人。他们都试图利用自己抽取出的基本情感的复合,解释次生情感的发生。比如,肯珀认定恐惧和压抑的组合会产生焦虑,恐惧和愤怒的联结则产生恨和妒忌,等等。

利用“典型标记法”,特定社会文化命定的重要情感确乎可以被统合在一个等级序列之中——普拉契克的“情感轮”就是运用这一方法的优秀例证——但是,这种分类方法显然存在着问题。首先,它们关于基本情感和次生情感之间的区分和联系的设定,实际上依托于某种人类学意义上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并不否定如下可能:存在某种生存处境,导致所谓基本情感的结构性因素并不存在。因此,这种区分更多地是一种策略性的选择。其次,这种分类方法依赖于人们对于各种情感类型的预先、含混的领会,却并没有提出限定、区分各种情感类型的明确的结构性条件。塔姆指出,这种作法“类似于在没有探究枝叶和其他固有结构属性这些定义和区分花朵的充要条件之前,就给各种花朵加上标记”[5]。于是,摩根(Morgan)、海斯(Heise)和塔姆等人坚持,从探究那些预先决定着各种情感的社会条件开始,也即运用“结构维度”分类法,可以更有效地建立起明确地区别各种情感的分类系统①当然,这并不是说,沿袭“典型标记法”的社会学家们放弃了对构建情感的社会文化条件的探究。实际上,正是Turner、Steven Gordon等社会学家从各自立场出发对情感的动力机制的揭示,才使“结构维度”分类法获得了更充分的依据。。

“结构维度”分类法依赖于如下假定:情感是人类机体对于通常具有社会起源的处境的反应,其体验内容和表达总为对这种处境的评估(appraise)触发和限定。是以,从原则上讲,存在多少种可区别的社会生存处境,就存在有多少种情感类型。但俗常的情感概念并不能为所有这些可能的情感命名,也并不直接呈示建构这些处境的本质结构。“结构维度”分类法则正是要发明这些处境的结构性要素。如果建构社会处境的区别性要素能够得到把握,与之相应的情感类型就可以得到刻画,从而与其他情感区别开来。当然,没有任何理论表述可以宣称自己已经揭示了构建特定社会处境、因而揭示了建构情感的充分必要条件。但随着建构处境的结构性条件的逐渐揭示,建立一个包容更多可能情感、并使各种情感类型彼此区隔的分类系统,是可以期待的。

基于这种理解,拉塞尔(Russell)[6]和塔姆等人开展了对情感进行形式化分类的尝试。他们试图将社会学家们发明的情感的诸结构性要素,整合到对各种情感类型的描述、限定上。这里着重介绍塔姆的工作,将其作为从社会学角度建立情感分类系统的代表。根据他的梳理,以下结构性要素被广泛地接受为刻画、限定情感的重要标准:肯珀所强调的社会关系中的力量和地位的对比;霍克希尔德(Hochschild)揭示的期待和认可尺度;奥托尼等人揭示的自我或他人的指向性(directionality)(或者特纳所说的归因attribution),对自身或他人的行为满意与否等维度;特纳等人指出的交往过程或交换过程的公平与否;以及持续性、积极或消极的效价、时间性等恒常被用来建立情感分类的要素。依据这些标准,塔姆构想了一种类似于化学量表的、包含7个层次的情感分类系统。这个系统从最一般的情感效价的区分,到极为具体的、包含诸多结构因素规定的情感种类,能够容纳最大可能的、具有社会起源的情感类型。

对情感进行分类的第一个,也即最一般的层次,是积极、消极以及混合情感的区分;或者说感觉良好、感觉不好以及喜忧参半。用以区分情感的第二个层次是正常与不正常。这也是情感的基本分类维度。不正常的情感通常指情感紊乱和“想象性的”情感体验,对它们的考察一般被社会学家们搁置。正常情感则指那些日常社会交往体验到的“真实的”情感。第三个层次是结构性情感状态和动变情感状态的区分。前者指的是对于静态处境的肯定或否定性评估,通常表现出超越具体人际交往情景的稳定性,因此是社会学考察的主要部分。后者则是对处境的肯定或否定性预估(anticipatory),其最显著的代表是焦虑,塔姆认为这种情感类型也不适于被结构维度法限定。

从第四个层次起,塔姆引入社会交往中的结构性条件,以建立情感类型的区分。随着限定情感的构件的增加,情感就会得到更精致的限定。根据塔姆和特纳,认同和期待是在人际交往中激发情感的最为基础的机制,因此是建立一种全面的情感分类构划的必要尺度。它们构成了情感区分的第四个层次,加上情感的指向性这一维度,恰可以规定日常交往活动中的8种基本情感形态,它们是单项条件规定的,分别是:(1)自身期望得到满足;(2)自身期望没有得到满足;(3)他人的期望得到满足;(4)他人的期望没有得到满足;(5)自身得到奖赏;(6)自身没有得到奖赏;(7)他人获得奖赏;(8)他人没有得到奖赏。

情感区分的第五个层次,是与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对比相关的情感类型。它由24种为双重条件规定的情感构成,可以划分为与社会互动的三种基本关系相关的族类:归因情感族类,分配情感族类和互动情感族类。归因情感族类包括8种与力量和地位认同的自我或他人归因的情感类型。比如,认定自己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处于强势或弱势力量或地位时产生的情感。分配情感族类包括8种与自己和他人的表现及奖赏的对比相关的情感,或者说与奖惩分配公平与否相关。比如,当行动者认定自己的表现比他人好时的感觉,自己和他人表现一样好而获得的奖励不一样时的情感,等等。互动情感族类则包括8种与人际交往中的给予和报复相关的情感。比如我奖赏他人时的感觉,等等。这24种情感显然是我们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情感类型。

分类系统的第六和第七层次,规定情感的条件分别增加为三项和四项。它们用以刻画更为细致复杂的情感。第六层次包含32种情感范畴,每一个细致情感范畴都包含归因、分配和互动三个维度的规定。比如,在与一个地位比“我”低的人打交道时,“我”的表现比较好,但却为后者否定,总会使“我”陷入特定情感体验。而其中的任一维度的改变也总会导致我们的情感体验的改变。情感分类的第七个层次在第六层次上又加入了交易(exchange)维度,即关于付出与回报的公平性的维度。这个层次包含8个情感序列,它们是对个体在与他人的社会交往活动中的身份的全面认定。它不只比较自己的身份和他人的身份,而且考虑交易的公平与否,比较自己与他人在权力和地位关系中的优越或不利。

塔姆的分类学至此已大致得到勾画。它试图给出对正常的结构性情感(搁置了不正常的和动变的情感类型)的穷举式说明。通过揭示人际交往的典型处境的持久结构性条件,与之相应的情感的意义就得到了规定,从而可以与其他情感类型区别开来。相对于“典型标记法”,这种分类方法显然更为系统和严格,也可以更明晰地呈现各种情感类型的意义。比如,在日常语汇中,当人们说“我很开心”时,其中“开心”的意涵是含混的。因为,人们可因自己的期望的实现,获得他人的肯定,在交际中处于优势地位,或在交换中获得利益等而开心。“结构维度”分类法则可以使这一切明晰起来——对于情感社会学而言,这种明晰是至关重要的。

当然,这种尝试依然是有局限的。首先,这个分类系统中的情感类型,是通过其所对应的社会处境的结构性条件加以规定的,因此,它们与日常语言中情感词汇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不明确。塔姆也没有试图为这些情感类型寻找恰当的情感词汇或标记。其次,这种分类法搁置了那些不正常和动变的情感类型的限定和区隔。最后,对情感的结构性条件的揭示过分侧重人际交往中诸客观要素,人类生存的其他方面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考察。这使得那些并不首要地在人际互动中得到规定的情感类型没有得到考察。比如我们的整体性存在感受、一般机体感受,甚至无聊、不以人类事务为对象的恐惧等情感,都很难在这种分类系统中得到规定。与此同时,这种情感分类方法没有体现出情感体验的内在结构层次——即情绪、心境、存在感受、一般机体感受,等等——的区分,从而不能真正妥帖地限定具体的情感体验。这些限制或许可以在对构建情感诸要素的进一步发掘中得到克服。当然,更便宜的方法是借重来自其他研究视角的启示。下面,我们将展示现象学的立场,这于弥补这些限制有莫大裨益。

二、现象学的分类尝试

与社会学、神经科学等实证科学不同,现象学对情感现象的考察并不径直以规范、控制情感生活为目的,或者说,并不是直接服从某种社会功利要求。相反,自胡塞尔、舍勒、海德格尔、萨特、亨利,以至福斯(Thomas Fuchs)、雷克利夫(Matthew Ratcliffe)等晚近学者,现象学方法在分析情感时,都首先专注于揭示情感体验的内在结构,发明其存在论含义。这就允许他们更广泛地关注我们情感体验的各种形态,在更为宏阔的视野中把握情感的结构性要素及其内在关系,从而也为情感分类问题提供了新的立场。

首先,在现象学的理解中,情感是此在在世的特定方式,是此在现身情态的表征。而现身情态是此在在世的源初环节,贯彻于我们生存的所有时机。这意味着,现象学传统为情感概念(affectivity)设定了最宽泛的外延。我们的生存总具有特定的情感调性:不只那些昂扬激烈的情绪如此,低沉、无聊、平静等也是如此;同时,即使最纯粹的理论工作也包含有特定的情感调性。而由于每一种情感状态都是此在在世存在的整体性关联的表征,都值得享有平等的关注,所以,现象学不会(如同大部分当前的情感社会学家们所做的那样)把不正常、微末的情感放在比较边缘的位置,或暂时搁置对它的考察。事实上,海德格尔、舍勒等现象学家似乎对那些社会学家们通常不擅处理的情感类型——比如无聊、焦虑、害羞,等等——更感兴趣。

其次,把情感理解为此在在世存在的特定方式,就意味着拒绝认定情感是一种内在于人类灵魂的状态,或一种机体对“客观刺激”的被动反应。相反,它要求人们在个体的自我谋划、自身实际性(facticity)和世界的整全关联中把握情感活动。在这一点上,当代情感社会学与之分享相似的立场。不过,社会学家们往往侧重于揭示构建情感的社会文化维度,而在把握情感体验的内在结构方面以及超越社会文化的维度上缺少妥帖的手段。现象学的本质直观方法或海德格尔式的形式显现方法,对于发明情感体验的建构条件和内在结构,显然更具优势。

一方面,通过将情感活动放置于意识整体或在世整体中加以描述,现象学可以提供区分情感的严苛依据。以舍勒对于同感现象的分析为例。与大多政治学、社会学理论对“同情”概念的含混使用不同,舍勒强调,在“同情”概念下存在着四种完全不同的事实:(1)直接的同感,如“与某人”共同感受同一种悲伤;(2)“参与某种情感的同感”:“为”他的欢乐而同乐和“与”他的悲伤而同悲;(3)单纯的感情传感;(4)真正的体验性感觉(一体感)。四者的区分依据在于:“直接的同感”指两个感受主体意指相同的对象,且感受者双方“相互感觉”;“参与某种情感的同感”则是对他人的体验的再感觉,或者说,对于在再感觉中所发生的他人感觉之事实和属于此一事实之现象中的价值的反应;感情传感则并不以对他人的感受的认知为前提;而“一体感”则以放弃自我和他人的明确界限为前提[7]。这其中利用的区分标准,超出了对建构社会互动情境诸要素的直接觉知,显然不能为塔姆的分类原则涵盖。

另一方面,也许更为重要,现象学发明了意识行为的复杂结构。首先,意识总在设定性地指向对象的同时是对自身的非设定意识;其次,对具体生存处境的把握,总以对更宽泛的生存处境、进而对世界的整体领会为背景。依据这种识见,个体的具体情感体验必然表现为包含诸多结构层面的复合感受。这些结构层次,与人们通常含混地指称的心境、情绪、氛围等情感形态存在某种对应。根据现象学的启示,福斯指出,情感生活包含五种基本形态:(1)活着的感受或生机感;(2)存在感受;(3)情感氛围;(4)心境;(5)情绪[8]。

“活着的感受”或“生机感”(the feeling of being alive or vitality),即萨特等人所说的“一般机体觉”。它们是情感体验的最基础层次,是一种前反思的、非设定性的机体感受,典型地表现为弥散性的放松与紧张、清新或混沌、疲倦或精力充沛等。这些感受不同于为某物感到愤怒、欢喜等意向性感受,却构成为意向性感受、知觉或行为非正题背景,渗透于特殊的情绪中并可以直接改变这些情绪。

“存在感受”(existential feelings)指称那些由个体的“身体感受和发现自己在世界中存在的方式”构成的感受。它们包括自由的感受、辽阔与敞开,或限制与窒息,脆弱或被保护,不确定与笃定,在家与疏离,等等。它们是对于自身与世界关系的隐含觉知,是我们经验特殊处境的前结构。由于是对于自身与世界关系的一般性领会,所以,它们与人们在传统形态上所说的心境并不完全重合。

情感氛围(affective atmospheres)是人们感受到的空间与人际处境中的整体性情感品质。比如我们在一个聚会中感到的欢闹,在葬礼上感受到的哀伤等氛围。与存在感受相比,它们不是由经验个体自身携带,而是由个体进入空间或环境本身的情感品质辐射、传感而得。

人们通常所说的心境或情调(Moods and Attunement),是情感生活中更高的结构层次。它渗透当前的生活经验,并使个体倾向于从特定方式体验自身和周遭环境,并予以回应。这种情感形态的例子是喜悦、兴奋、平静、无聊、悲伤、烦躁不安、焦虑或忧郁,等等。如前所述,它并非一种具有明确意向对象的感受,却可以被一般地把握为(基于较为宏观的生存谋划)对当下存在处境的相对宏阔的前反思领会。

情绪(emotions)被规定为“对主体所关心的特定事件的触发性反应”,它们必然包含着明显的躯体变化且诱发特定行为倾向。与情感体验的其他形态或结构层次相比,情绪具有明确的意向对象,其引发的躯体变化和行为倾向也更为显著。这种情感形态的诸类型,比如开心、愤怒、恐惧、悲伤、尴尬、羞愧、内疚,等等,是“现身情态”的显著表征,也因此是各种情感理论及其分类系统首先关注的情感形态。应该再次强调的是,具体情绪活动不是在某个单一层次上发生的:我们之所以能够为某件事情感到高兴,一个必要的前提是世界对于我们而言是有意义的,或者说,我们没有陷入深沉的抑郁或绝望之中。

以上是现象学对情感现象进行分类的一些原则性立场。它们对社会学情感分类法的补益,可表现为如下方面。首先,它允许并要求我们平等地关注各种情感现象。它对于不直接为人际关系规定的情感类型和形态的规定,是社会学分类系统的必要补充。其次,现象学对情感生活诸形态,或者说具体情感体验内在结构层次的刻画,可以使各种情感现象获得更好的安置,也使我们能够更全面地限定具体的情感经验。再次,它们对情感体验的构成要素的严苛描述,也可以成为区分情感类型的补充标准。最后,现象学的立场也对社会学的某些分类原则提出了挑战,或者起码可以说,使这些分类原则的实际诉求变得明晰起来。由于不以维护特定社会秩序为目标,现象学并不会主张积极情感与消极情感、正常与异常情感的严格对立,比如海德格尔和萨特等人都把焦虑(根本畏)确立为实现本真生存的契机。同时,依据现象学的识度,既然所有情感都在具体的生存处境中获得规定,那么,所谓“基础情感”与“次生情感”之间的区分也就失去了意义。

只是,尽管有这些可以补益社会学分类方法的识见,现象学家们却未曾尝试建立一个形式化的情感分类系统。是以,现有现象学文献中对情感现象的总体性区分,反不如社会学家那样果决、具有可操作性。我们的任务,是在二者之间寻求某种平衡,既要依据现象学实情,又要使这种分类在日常生活、科学探究中是可领会、可操作的。

三、结合社会学与现象学启示的分类尝试

根据上面展示的立场,人类生存的所有时机总伴有特定的情感调性,即总会对其生存处境“觉得如何”。因此,在纯粹理论意义上,存在多少种可区别的生存处境,就有多少种情感类别。不过,在现实的思想文化实践中,只有那些具有生存重要性和普遍性的生存处境对应的感受,才会获得反思性的关注和命名。这就是不同时代、不同学科视角呈示出不同情感分类系统的原因。既然我们的情感总根据特定的生存处境获得规定,那么,试图建立一种包含所有可能情感的分类系统,就需要对人的基本在世样式或者说生存处境进行系统辨析——相较于理性主义传统中的情感理论,这样一种规定情感的方式允许我们向着不同的生存处境敞开。

情感社会学用以区分情感的诸标准,尤其是在人际互动中发明的建构情感的诸条件,无疑是规定我们的生存处境、因而情感生活的重要因素,因此,应该被纳入对人的基本在世样式的系统辨析之中。不过,人际互动只是我们的在世生存的一种样态,尽管是极为重要的样态。一个更完备的情感分类系统应该将之与其他生存样态区分开来。进而,我们的生存因而情感生活不能仅由社会文化结构要素规定。实际上,生存的物质性与本己的超越性谋划,都在超出日常社会生存的方向上参与规定我们的情感生活。一方面,我们生存的物质性首先向意识表现为一般机体感受或生机感。它们不能被规约为社会建构,却是所有情感体验的恒定构成成分。不过,正因它们是所有情感体验的内在成分,所以,无需将其确立为情感分类系统中的某一层级。另一方面,作为对自身存在有所领会、谋划的存在者,我们并不总是义无反顾地沉沦于世。在日常生存中,我们以不同的方式投身于公共世界,社会世界于我们呈现为开阔的、迎纳的、笃定的,或狭窄的、疏离的、可疑的,等等。这些在世样式对应于明朗、自在、逼仄、窒息等存在感受,它们构成为日常心境和情绪的深层背景。所有这些投身世界的方式,都以对公共世界意义的不同程度的认同为前提。但我们的生存中存在一种极端情形:在海德格尔所描述的根本畏与无聊,或在重度抑郁中,公共世界的意义丧失了;基于此种存在感受之上的情感活动的发生机制,自然也会发生改变——可以轻易地想象,一个抑郁症患者与一个志得意满者的欢愉是多么不同——由此,我们应该将公共世界的意义丧失与沉沦于世,确立为区分情感现象的第一层次①公共世界的意义丧失与沉沦于世之间的区分,和积极与消极、正常与非正常情感之间的区分并不对应。前者可以是皈依和本己存在的契机,可能伴随着深刻的欢愉;当然,也可以表现为抑郁,表现为不能协调自身谋划、自身实际性和现实要求之关系的情感紊乱。。

将与公共世界的意义丧失相应的存在感受纳入视野后,需要对人们日常沉沦状态中的情感形态作进一步区分。在我们看来:积极、消极的情感这种说法,并不是对我们的生存处境的限定;同时,所谓积极的情感体验并不必然促进整体的生存利益,反之亦然。所以我们选择用“适应良好”和“适应不良”来标定情感分类系统的第二层次。所谓“适应良好”,指的是自身谋划、自身实际性和现实要求之间的和谐平衡,对这种平衡的觉知自然体现为积极的感受;“适应不良”,反之。当然,这里的“适应良好”和“适应不良”,既可以指行动者从其基础谋划出发,对自身存在状态的非正题评估,它们表现为愉悦、低沉、郁闷、焦虑等心境;也可以是相对于更为具体的生存谋划对自身存在状态的非正题评估,它们表现为各种情绪状态。依然应该强调,前者是后者发生的背景。

情感的第三层限定是情感活动对象的现实性或存在设定。这里引入的区别并非引发情感的对象是被现实知觉到的,或是错觉、想象地被把握到的,而是对于对象的(非)存在设定。把情感是否由真实知觉到的对象引发作为区分情感的标准,实际非法地利用了一个外在的角度:社会普遍认定为不存在的偶像,对于一个虔信者而言是真实存在的,并切实地影响着他的生存。现象学则鼓励我们按照行为者关于对象的存在信念,对情感活动进行内在的区分:无论在错觉还是知觉中,当对象被设定为存在(或不存在)时,我们就会现实地应对它;而对于另外一些对象,我们知道其非存在,或对其存在不做设定,则无需现实地应对它们。设立了这种区分,我们才能合理地描述在设定为非现实的对象——比如虚构作品、游戏、虚拟现实——中获得的情感体验,区分在饥渴者眼中一个真实的苹果、想象中的苹果和一张绘画中的苹果引起的不同感受。

在设定情感对象真实存在的情感体验中,我们还需要区分它们是否直接为人际互动规定。那些不为人际互动直接规定的情感类型,比如我们面对非人对象、他人的在场不被顾及到时的诸多情感活动,是我们情感生活的重要部分。现象学传统实际上在人际情感和非人际情感之间发现了结构性的区分。比如,在萨特的描述性中,非人际情感表现为意向性建构的过程,而人际情感则表现为逆意向性的特征。这构成为情感分类的第四个层次。

在这些区分之后,塔姆分类系统中的第四至第七层次,便可以接续对人际互动中产生的情感的区分。它们构成这一分类系统的第五至第八层次。

至此,通过对人类基本生存处境的辨析,我们勾勒了一种包含8个层次的情感分类系统。这种分类系统尽可能地包罗了我们的基本生存处境,因而可以使那些具有生存重要性和普遍性的情感形态获得规定。当然,关于这一分类系统,还有许多细节需要补充。一方面,我们的整体存在感受、心境、对非现实对象的情感反应、不直接为人际互动规定的情感体验等,尚未得到详细的区分、刻画。它们都值得得到独立、系统的研究,比如对审美情感的分类和规定。另一方面,上述情感形态与真实的人际互动情感之间的关系,也没有得到深入的说明。

尽管如此,与塔姆的分类系统以及其他传统分类系统相比,这一分类系统展示出更为一贯的分类原则,且将更宽泛的情感现象纳入了视野。而针对当下情感科学专注于考察特定情感的倾向,我们的努力的最直接效果,就是允许并要求将诸多关于个别情感的研究整合起来,以期更深入地考察它们之间的关联,发明人类情感生活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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