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十》中侮辱国歌行为的法律分析
2018-01-29陈禹衡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国家
陈禹衡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
2017年11月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十》),在刑法第299条增加一款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至此,该罪的行为对象已经由国旗与国徽,扩展到国歌。该罪的修订,与不久前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相呼应,体现了国家对于国歌的重视。国旗和国徽早已写入刑法,但是国歌却在很长时间以来并没有受到非常完善的保护,尤其是进入新世纪,随着网络环境的快速发展,很多网络媒体歪曲演绎国歌。此次随着《国歌法》的出台,是刑法条文的完善,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国家形象的重视。
侮辱国歌行为主体属于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也是出于直接故意,希望能够达成侮辱国歌、损害国家形象的后果,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实施关键在于结合《国歌法》分析客体和客观方面,从而界定哪些行为成立该罪,并且对修正案中的公共场合是否包括网络空间进行判断。
一、侮辱国歌罪的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国歌的管理秩序以及其背后蕴藏的国家形象,同类客体是国家社会管理的秩序,根据《国歌法》中第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对于国歌的管理,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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