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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实证研究

2018-01-28黄生林余晓敏裘菊红刘昊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8年6期

黄生林 余晓敏 裘菊红 刘昊

【内容摘要】

检察机关监护干预的力度不断增大,以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方式为主,对未成年人保护效果明显。检察机关监护干预职能定位过窄,缺乏申请主体资格和刚性监督手段是制约检察机关开展监护干预的主要原因。可以探索实施强制报告制度,解决监护侵害案件发现难、干预难等现实問题;通过“刑民一体化”办案机制可以改变因办案周期过长而造成的隐私保护难、救助不及时的问题;应健全完善监护转移的配套保障措施。

【关键词】  监护干预 检察职能 支持起诉 刑民一体化

为加强对遭受监护侵害以及处于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综合司法保护,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制定并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等部门对遭受监护人侵害以及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监护干预与综合保护职责。其中,检察机关负责对监护侵害犯罪提起公诉,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书面建议民政部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监护侵害案件依法实行法律监督。自2015年1月《意见》正式实施的三年间,浙江省检察机关已办理监护侵害与缺失干预案件17件。①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实证分析,总结此类案件的特点以及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难点问题,探讨制度运行完善和优化的对策建议,以期更好地发挥监护干预制度在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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