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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定目的”偷盗婴幼儿行为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2018-01-28吕小红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8年6期

吕小红

【内容摘要】

以勒索财物和出卖之外的“非法定目的”偷盗婴幼儿行为该如何处理,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理论和实践中存在有罪和无罪的观点。但是,在既有的观点中无罪观点过于狭隘地理解刑法条文的规范内涵,有罪观点无论是以拐骗儿童罪或非法拘禁罪或绑架罪进行统一评价的观点还是分为非法拘禁罪和拐骗儿童罪两种类型的分类评价都存在刑法评价的不当或者遗漏。以“非法定目的”偷盗婴幼儿行为应该根据行为的目的分为三种具体的类型分别进行刑法评价:以满足不法要求为目的的认定为绑架罪;以索取合法债务为目的的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以其他“非法定目的”的认定为拐骗儿童罪。

【关键词】  偷盗婴幼儿 非法定目的 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拐骗儿童罪

一、问题的提出

偷盗婴幼儿“可以解释为采取不易为婴幼儿监护人或者看管人察觉的方法,秘密非法地将婴幼儿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行为”。①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偷盗婴幼儿”的条文有两条,即《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罪论处;第240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拐卖儿童罪加重处罚。但是,在实践中可能发生以收养、索取债务、发泄不满情绪、报复、奴役、组织乞讨或实施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等为目的实施偷盗婴幼儿的行为,该如何评价这些以勒索财物和出卖之外的“非法定目的”偷盗婴幼儿行为在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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