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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场对抗性集体项目运动中的犯规

2018-01-27

体育研究与教育 2018年2期
关键词:对抗性同场犯规

解 鑫

1 犯规的概念与分类

犯规通常被认为是违反比赛规则的行为[1]。因为体育竞赛是构成性的活动,犯规意味着违背了竞赛的本质,违背了契约精神和道德规范。在同场对抗性集体项目中,有些犯规并没有暴力性,也构成不了什么危险,但处罚却非常严厉。例如足球比赛中在罚球区内的手球犯规,手球犯规既没有暴力性,也无危险性,但会被视为违反体育道德。犯规依据意图一般可以分为非故意性犯规和故意性犯规[2]。非故意性犯规多是由于身体素质、技能水平不足或因过度投入努力而造成。此类犯规一般可以被接受为比赛的一部分。同场对抗性集体项目希望运动员积极努力、勇猛顽强,参赛运动员也会尽力运用符合规则的方法,通过增加力量、加快速度等手段来提升打击对手的力度,这种打击本意不在伤害对手,但却存在伤害对手的可能。而故意性犯规则是正式规则所不能容忍的。故意性犯规的标签主要包括主观故意、主动接触、有伤害对手的企图、或为战术需要。故意性犯规根据呈现的形态不同,又可以分为恶意性侵犯和功能性犯规。当运动员实施动作的主要意图是伤害对手时,就是恶意性犯规。它反映了故意伤害对手的企图,并且常与愤怒等情感因素相关联。恶意性犯规会造成对手受伤的结果,而不仅仅是一种手段,有时与运动员在赛场上的任务毫无关系。事实上,在有些情况下,对手可能会试图挑起一名运动员产生恶意性犯规,典型的例子就是2006年世界杯决赛,马特拉齐激怒齐达内的案例。功能性犯规则主要是在寻求一些非伤害性的目标时发生,犯规的意图不在于伤害对手,也与愤怒等情绪关系不大,主要是为了实现一些比赛的战略目标,以此来增加获得更好比赛结果的机会。事实上,此类犯规是为了实现战略目标任务而主动实施的功能性行为,是完成比赛、达成目标任务的手段,例如广为人知的战术犯规。

2 犯规的产生诱因与认定

社会学研究多将犯规等同于“失范”,认为运动员在比赛中会有强烈的获胜欲望,而强烈的获胜欲望会导致强大的紧张感,强大的紧张感会诱发一系列出格的、越轨的行为发生。体育心理学研究多将犯规归结为心理唤醒水平与竞技表现的互动关系上。在比赛竞争中,运动员为了发挥出最佳水平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唤醒水平,但心理唤醒水平与竞技表现之间的关系呈现出“倒U型”关系[3]。当运动员的心理唤醒水平较低时,情绪往往比较低落,生理机能的动员能力不足,此时竞技表现水平比较低,低水平的竞技表现水平会导致因身体动作控制不到位而出现的一些非故意性犯规;当心理唤醒水平提高后,情绪开始活跃,生理机能的动员能力增强,此时竞技表现水平会有所改善。此时运动员对心理、身体的控制能力加强,犯规多是一些功能性犯规,即与比赛任务目标紧密相关的犯规;但当心理唤醒水平过高时,会出现激愤的心理情绪,生理机能在高水平动员后会出现倒退。此时竞技表现水平反而会降低,此时的犯规多是恶意性犯规。因此,运动员在比赛中偏离最佳心理唤醒水平越多,出现竞技表现差的概率就越大,犯规的发生几率也就越高。

犯规是同场对抗性集体项目运动的重要特点,例如足球、篮球、橄榄球和手球等。在这些运动中,参赛运动员实际上能够区分哪些是犯规,哪些是正常的身体接触。然而,运动员却在很大程度上认可和接受违规行为,而且大多数的违规行为并不被视为是犯规。犯规被认为是实施了违反规则的行为动作。每项运动都会公布这种行为动作清单,这是众所周知的。然而,教练、运动员、观众、裁判等等群体,对同一种动作行为却有不同的理解。有些是对犯规与否的不同理解,而有些则是对严重程度的不同认定。严重的犯规被视为侵犯,充满着敌意,是一种结果而不仅仅是一种手段。一般犯规则主要与盲目自信、鲁莽、或能力不足有关。实际上,参与同场对抗性集体项目的运动员,几乎都能区分严重犯规与一般犯规,也能区分哪些犯规是能接受的,哪些犯规是不能接受的。例如在篮球运动中,一般犯规包括轻微的身体碰撞、阻挡、手臂推搡、打手犯规等等;严重犯规包括殴打对手、跳向对手、辱骂对手以及一些可能伤及对手的危险性动作等。在真正的篮球比赛中,一般犯规在整场比赛中都频繁出现,而严重犯规通常会在比赛的最后阶段出现。在比赛的最后阶段,犯规的概率和强度都会大幅提高,原因在于疲劳感上升,对身体的控制力下降,心理唤醒水平过高,紧张感、压力感和挫折情绪增强等。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篮球比赛的最后阶段会出现大量的战术犯规。这些战术犯规不是严重犯规,不以侵犯对手、伤害对手为主要目的,而是基于任务目标而主动实施的战术策略。

3 意图的模糊性与判罚的模糊区域

虽然人们对同场对抗性集体项目运动中的犯规在理论上有着较为清晰的认识,但在实践中要识别和判断具体犯规行为的确切性质以及严重程度时,却存在着“模糊区域”。例如在足球运动领域,存在着大量模糊的案例。如1954年世界杯,匈牙利队以8∶3击败德国队,然而,在本场比赛中匈牙利球星费伦茨·普斯卡什被德国中后卫维尔纳·莱布里奇铲伤,造成了脚踝骨裂。据新闻报道,维尔纳·莱布里奇在上场前得到通过犯规来伤害普斯卡什的任务,以便达到类似象棋比赛中“对子”的效用,这为西德队在决赛中的逆转创造了条件。普斯卡什声称,对方故意恶毒地袭击和伤害了他,而莱布里奇则否认他是故意进行这种恶意的犯规,而是声称“密切照顾”普斯卡什是他的比赛职责。模糊区域的产生往往源于意图这个概念。非故意性犯规和故意性犯规之间存在模糊区域,而恶意性犯规和功能性犯规之间也存在模糊区域。恶意性犯规(例如侮辱、威胁、下流手势、推搡、殴打)和功能性犯规(例如欺骗性的犯规、暗中小动作及战术犯规)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意图。恶意性犯规可能有多种多样的目的,但却与比赛的任务目标没有直接联系,而功能性犯规,则是以比赛的任务目标为导向的。但困难在于,意图在比赛过程中是难以准确判断和精确衡量的,这就增加了区分几种犯规的难度。例如,在足球比赛中,犯规大量存在,很多教练员都会对防守悍将下达“不惜一切代价照顾”某个对方运动员的指令。这些被包装为战术策略的指令会导致运动员采取包括恶意性犯规在内的手段,而被侵犯运动员的受伤往往又被视为是从事这一专业运动必然存在的“专业风险”。但不管是教练员还是犯规运动员都不会承认下达过此类指令。犯规背后的意图是难以明确的,因此也造成了认知和判定的模糊区域。

犯规能够带来回报收益的事实,强化了犯规的意图。而裁判员对犯规的态度也是模棱两可、莫衷一是。在实际比赛中,作为依据比赛规则进行执法的裁判员,其判罚犯规的次数远远低于比赛中实际出现的犯规次数。从篮球、足球等比赛中可以明显看出,漏判现象是大量存在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大多数的漏判都源于裁判员的故意。同场对抗性集体项目的裁判员,在执法过程中的主要任务是管理比赛而不是主导比赛,保持比赛的顺畅进行是裁判员的主要任务。如果裁判员严格依据比赛规则进行判罚,就会频繁打断比赛进程,频繁打断比赛进程往往会被视为破坏了比赛的流畅性。不仅场上的运动员、场下的教练员会给予裁判员压力,观众也会给予裁判员压力,更有赛事组织者给予的压力以及媒体的压力。裁判员为了缓解这些压力,会有意识地在出现犯规时充当“和事佬”。要么放任犯规,要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裁判员减少判罚、减轻判罚的心理倾向为运动员创造了一种非常有趣的犯规获益激励。运动员知道裁判员为了维持比赛的流畅性会在犯规问题的处理上倾向于“保守”,既然犯规能提高完成任务和达成目标的可能性,而裁判员又倾向于不处罚或轻处罚,那么运动员没有理由不伺机寻求犯规,故意性犯规有时会成为相当经济有效的比赛方式。也就是说,如果裁判员不倾向于叫停比赛进行判罚,那么违反规则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合理的,而不被处罚的犯规有可能帮助犯规者及其所在团队提高表现、获得利益。运动员没有理由不去钻这个空子。而即使裁判员叫停了比赛,并对犯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有些犯规也是非常划算的。例如2010年世界杯1/4决赛中,乌拉圭队的苏亚雷斯在门线上故意手球犯规,加纳获得点球,苏亚雷斯被罚出场,但加纳的点球罚丢,随后两队战平,但乌拉圭在点球大战中获胜。实际上,故意性犯规有存在合理性和经济回报性,正如同社会运行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一样。

4 犯规的可接受性

区分犯规是否可接受,要考察犯规是否道德[4]。一般而言,非故意性犯规并不被视为是不道德的;故意性犯规因涉及故意违反规则的意图,一般被视为是不道德的,但有些故意性犯规仅仅被视为是不当的而不是不道德的。拌摔、搂抱、击打、侮辱等故意性犯规通常被视作是不道德的犯规形式。规则条款中的处罚条例也主要是针对此类犯规,特别是有意伤害对手的恶意性犯规。然而,基于意图对犯规进行道德评判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首先,意图是讨论道德所必需的;其次,当处理允许或不允许的行为时,意图并不重要;最后,同场对抗性集体项目运动中身体对抗频繁,对意图的判断难上加难。令人感兴趣的是,很明显的犯规是否足以证明是不道德的,在某些情况下,答案似乎是很明确的“是”。例如在象棋比赛中,没有人可以不按照既定的规则来移动棋子,因为当进行这样的操作时,并没有补偿机制,因此这样的行为是不道德的,是被明令禁止的。如果有选手这样做,就会被认为是可耻的作弊行为。但在同场对抗性集体项目运动中,例如足球、篮球,由于有补偿机制存在,很多犯规被允许,即承认并试图引入一些违规行为,这种事实会导致运动员对犯规的价值进行评估,对惩罚和获益进行权衡[5]。鲁莽的逞能会导致犯规,然而体育运动鼓励和提倡逞能,毕竟体育运动的本质是竞争。没有必胜的信心和勇猛顽强的意志品质是不行的。逞能造成的犯规在一定程度上是被接受的、是可以被谅解的,而具体哪些逞能造成的犯规可以被接受,取决于不同项目的比赛传统。在同场对抗性集体项目的比赛传统中,一些犯规被认为是不可避免的,这是由运动项目的本质特征决定的。对运动员而言,最重要的是尽可能地按照规则进行比赛并获胜。即使可能会侵犯到对手,运动员还是会尽最大努力去达成目标,尽最大努力经常会导致犯规,犯规有时源于努力。如果一个运动员在比赛中一直在避免犯规,那么这个运动员实际上是不适合这个项目比赛的。当然,犯规的形式和犯规的潜在危险程度确实有关系,因此,需要对不同形式的犯规做一个尽可能精确的阈值范围规定。在阈值范围内的可被接受,超过阈值范围的犯规则不被接受。例如,为了争夺球权时,踢到了对手,如果动作幅度小或力度小,可以被接受,但如果动作幅度、动作力度过大,有伤害对手的可能或造成伤害的事实,则不可接受。在同场对抗性集体项目运动中,很多的犯规因为不好归类,而被统统归入非体育道德行为。换句话说,违反规则本身似乎并没有错,只有当运动员显现出对对手过度的暴力或暴力风险时,才是不可接受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违反规则的行为都是犯规,例如足球中的无意的用手触球。此外,一些虽然可接受的犯规却是非常鲁莽且有极大风险的,例如在对手头顶球时抬脚踢球。应该强调的是,什么算是鲁莽,跟特定运动对风险的标准认定有关,有时也跟运动传统有关。一些鲁莽的行为在一些情况下是可以接受的,但在其他一些情况下则是不可接受的,例如足球比赛中对守门员的冲撞。对可接受与不可接受的认定,还与裁判员的执法习惯、对规则的理解方式有关,例如英超比赛中的裁判员就很少判罚冲撞式的犯规。然而,从规范性的角度看,这种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的相对性要依据运动项目的性质和运动的实际情境,并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换句话说,可接受或不可接受,主要源于运动项目本身对伤害阈值的设定。不同运动项目之间在规则设定方面是有明显差异的,这依赖于运动对伤害阈值的设定。即使规则允许,伤害一旦超过阈值,也会被认定为不可接受。当然,这个犯规认定的边界存在着极大模糊性,因此也造成了诸多争议。

意图造成了道德认知差异。在某些情况下,所有的道德认知差异都兼有悠久的知识谱系和原始诉求。很明显,意图引发了“双重效应”。只有当运动员意图产生不利影响时,此时的犯规才是不道德的,也是不可接受的。然而因逞能而造成的犯规,意图不在于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它不能归入不道德的范畴。意图不良无论结果如何肯定缺乏道德,意图可以决定行为是正确还是错误。因此,犯规问题的关键在于“游戏态度”[6]。玩游戏(比赛)是有目的地与其他运动员一起参与有规则管控的活动,规则提倡公平竞争的理念[7]。为了玩游戏,运动员必须尝试运用游戏允许的行为。因此,意图的问题很重要。是不是在真正玩游戏的显著区别就在于运动员的意图。意图也是游戏中区分道德与不道德的重要概念。鲁莽逞能和有意图的对对手实施的犯规之间是有天壤之别的。有意图的犯规,从本质上讲并不是在玩游戏。相反,在一些比赛中,因鲁莽逞能而造成的犯规是比赛的一部分,这涉及具体的行为动作特征。具体行为动作特征能够彰显不同项目比赛的区别,例如象棋的成败主要源于思考而不是身体,而在以足球、橄榄球、篮球等为代表的同场对抗性集体项目运动中,成败依赖于身体的具体行为动作,而不是想法。故意性犯规违反了玩游戏的理念,所以在比赛中,这类犯规被认为是非体育道德的或非运动员精神的。但是,故意性犯规虽然是不道德的,但却并非完全不可接受,恶意性犯规显然不可接受,但功能性犯规却可以接受。其原因在于运动员对比赛的隐含协议的理解。运动员致力于按照规则去比赛,依据规则是运动员的一种理解,但这种理解不是规则的一部分,而是对试图赢得比赛的努力中哪些行为可以接受的一般理解。这些理解可能远远超出组织机构对规则一般要求的理解。对运动员而言,进行一些利于自身发挥和团队利益的功能性犯规是比赛的一部分。在这里就不得不提最令人感兴趣的战术犯规。战术犯规是故意违反规则且甘愿受到处罚的行为。犯规者已经预见这种行为可能导致的处罚,以及这种行为可能为自己或同伴带来的竞争益处,在同场对抗性集体项目中的战术犯规似乎可以接受[8]。

综上所述,有两个因素可以区分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犯规。第一个是意图,第二个是游戏的规范。首先,非故意性犯规是可以接受的。即使做出动作的运动员知道这个动作可能会导致犯规的结果;其次,犯规是否可接受,取决于对游戏精神的认知,有时需要参考项目比赛的文化传统。可接受的犯规意味着参赛者冒着犯规的风险去完成技术动作,犯规并非动作本身的目的,当犯规在这种心态下呈现,这种犯规可以被接纳为比赛的一部分;恶意性犯规显然不可接受;而以战术犯规为代表性的功能性犯规,被认为是一种比赛传统而被接受。

5 结语

犯规在同场对抗性集体项目运动中广泛存在,犯规产生的诱因与运动员的心理唤醒水平有密切联系,也与意图有直接联系。心理唤醒水平的状况与不同类型的犯规形式有较为明显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有助于裁判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判罚。然而,意图的模糊性会导致判罚出现“模糊区域”。这种状况造成了同场对抗性集体项目运动中对犯规问题的争议。一般而言,依据意图和道德的关系,可以将犯规分为可接受的犯规和不可接受的犯规。非故意性犯规在道德上是可接受的;恶意性犯规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功能性犯规依据比赛文化传统是可以被接受的,因为它已内化为比赛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 Graham Mcfee. Sport, Rules and Values: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into the Nature of Sport [M]. New York: Routledge,2004.

[2] M Bareli, Y Eylon, A Horowitz. A Psychophilosophical Analysis of Fouls and Intentions in Contact Sports [J]. Sport, Ethics and Philosophy, 2015(4):1~14.

[3] 蒋丰.逆转理论对现用临赛前心理调控技术的补充[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80~82.

[4] Fred D'Agostino. The Ethos of Games [J]. Journal of the Philosophy of Sport, 1981(1):7~18.

[5] Cesar R Torres. The Bloomsbury Compan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Sport [M]. London: Bloomsbury Publishing Plc, 2014.

[6] Bernard Suits. The Grasshopper: Games, Life and Utopia [M]. Peterborough: Broadview Press, 2005.

[7] 刘飞舟,尹碧昌.体育竞赛规则的文化审视[J].体育与科学,2010(4):78~80.

[8] Deborah P Vossen. A Grasshopperian Analysis of the Strategic Foul [J]. Journal of the Philosophy of Sport, 2014(3):32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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