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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材料的三种地位:罗素、金岳霖和摩尔

2018-01-23何松旭

现代哲学 2018年4期
关键词:金岳霖罗素摩尔

何松旭

摩尔提出感觉材料和感觉活动的区分,旨在反驳盛行于当时哲学界的各种观念论。感觉材料是感觉活动的对象、结果,但其本身不同于感觉活动。观念论的缺陷恰恰在于混淆了感觉材料和感觉活动,把前者还原到后者之中。感觉材料既非心灵也非客观物质对象,也就是说,感觉材料既不是心理学所要研究的对象,也不是物理学所要研究的对象,那么它的地位究竟如何?

罗素早年深受摩尔的影响,把感觉材料作为感觉活动作用于客观物质对象的一个结果。他把感觉材料视为殊相,后来又放弃感觉材料和感觉活动之间的区分。金岳霖的“所与说”也是从感觉材料理论发展而来,后来从实践入手批判罗素的感觉材料理论。他提出“蓝本因”,把实践视为殊相和共相之间的共同作用过程。尽管摩尔首先提出了感觉材料的特殊地位,但其理论意蕴并没有被后人真正理解。摩尔的感觉材料既非罗素这般始爱终弃的一种殊相,也非金岳霖这般不断在殊相和共相之间进行堂吉诃德式可能-现实的辩证运动。他始终恪守作为直接领悟对象的感觉材料说,只不过他早期对感觉材料的存在保持一种维多利亚式乐观,后来则“退藏于密”,不仅认为感觉材料在没有“主体”直接领悟的情况下不可能存在,而且还把它径直作为物理对象的“诡谲式”等同物*陈启伟:《西方哲学研究——陈启伟三十年哲学文存》,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463页。其中,《论G.E. 穆尔的实在论思想》(原载于《哲学研究》1987年第11期)一文曾断言:“他的实在论思想实际上前后也有变化,而且不论他自己是否承认,他的思想的最后归趋也是背离了实在论的。”。

一、罗素的中立的材料

受摩尔影响,罗素在《哲学问题》中对感觉和感觉材料进行区分:“让我们把感觉中所直接认知的东西称作‘感觉材料’……我们将把直接察觉到这些东西的经验称作‘感觉’。这样,只要我们看见一种颜色,我们就有一种对于颜色的感觉,但是,颜色本身乃是一种感觉材料,而不是一种感觉。”*[英]罗素:《哲学问题》,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5页。可见,感觉材料不同于感觉,因为感觉是心灵的经验,是属于意识领域的范畴;而且感觉材料是在感觉中被直接认知的东西,是感觉活动的对象。当然,感觉材料也不同于物理对象或者物质。罗素对感觉材料的关注主要集中在感觉材料和物理对象的关系,两者既不同又符合的关系。

对这种符合关系,罗素早在《哲学问题》中就提出三种说法。第一种是本能信仰说。“在视觉中,感觉材料本身被人本能地信为是独立的客体,但论证却指明客体不可能是和感觉材料同一的。”*同上,第16页。这里,本能信仰有点类似于无需哲学论证的常识信念。第二种是标志说或代表说。“我们的感觉材料实际上是某种不依赖于我们和我们的知觉而独立存在的东西的标志……颜色、硬度、声音等等不过是它的一些现象而已。”*同上,第19页。不依赖于知觉的东西是物理对象,感觉材料是物理对象的标志。比如,我们凭借感官直接感觉到的东西并非物理世界中光的波动,但我们可以直接感觉到光的波动在我们个人空间中的标志即颜色。罗素认为,我们不能直接“认知”物理对象的知识,但是可以通过感觉材料的“摹状”而获得这种知识。后者是一种真理的知识,是超出感觉材料之外的共相。第三种是结果说。“我们暂且同意物体虽不能完全和我们的感觉材料相似,但却可以看成是形成我们的感觉的原因。”*同上,第21页。我们身体或者心灵中的感觉经验不会无缘无故突然出现,只有把我们自己放在和物理对象同一个公共空间中,我们才能产生感觉。物理对象作用于感官而产生感觉,造成了作为结果的感觉材料。因此,罗素在与康德知识论的对比中提到:“我们可以把感觉材料认作是物理对象和我们自身相互作用的结果。”*同上,第69页。

标志说从主体认知物理对象的认识论角度来谈论感觉材料,结果说从物理对象作用于主体的发生学角度来谈论感觉材料。此外,罗素还把感觉材料作为殊相,把与感觉材料有关的关系、性质、抽象观念作为共相。“凡是在感觉中所给定的东西,或和感觉中所给定的东西同性质的东西,我们就说它是一个特殊的东西;与此相反,一个共相则是那种能为许多特殊的东西所分享的……”*同上,第75页。

1914年,在詹姆斯、马赫等人的影响下,罗素拓展了之前的感觉材料理论,主要体现在同年发表的《我们关于外间世界的知识》《论亲知的性质》《感觉材料和物理对象之间的关系》之中。

在《论亲知的性质》中,罗素把“在这个人的心灵之前”出现的感觉材料,视为是在“我”“现在”等这些观念的认识发生之前的“我的当下经验”。这个经验整体包括我经验之外的以及我没有意识到的那部分经验。“不是世界上全部事物,而是某些事物在我意识生命中的任一给与的瞬刻共同集合成一组,可以把这一组称作‘我当下的经验’。”*[英]罗素:《逻辑与知识》,苑莉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68页。外在于我们的一切事物是无法被我们直接认识的,需要从这种经验中推论出来。“通过科学的语言,我们能根据不同的概率认识关于将来的许多事物,但这些事物都是推论出来的:无一是人们直接认识的。”*同上,第162页。罗素把这种经验称为“亲知”,以区别于对某个客体的“摹状”。在罗素看来,作为共相的主体也得“摹状”而非亲知。“我们的理论坚持认为:当我们亲知关于客体O的经验时,其感觉材料是‘某物亲知O’这一事实。”亲知的对象是当下经验,也就是“某物亲知O”这一感觉材料,当然此经验以某种方式相关于客体O。

在《我们关于外间世界的知识》中,罗素把感觉材料作为其中一种无需进一步论证的、具有确定性的、无可怀疑的“硬”材料;作为对比,“软”材料就是一些派生的信念,包括是否有他人心灵、外间世界的知识等。后者是从前者以某种逻辑证明的方式推出来的。此外,罗素仍然保留了结果说:“因此到此为止,并没有任何充分理由假定,可感对象必有外在的原因。但是哲学上的物自体和物理学上的物质却是作为可感对象以及感觉的外在原因而出现的。”*[英]罗素:《我们关于外间世界的知识——哲学上科学方法应用的一个领域》,陈启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0年,第55页。这种结果说已经发生了变化,即这里的“物质”是以两种方式结合起来的:一种是“独立于我们的意识而持存的某物”,另一种是“依赖于我们而持存的感觉”*同上,第56页。。也就是说,在这一时期,罗素已经从构造的方式来理解物质。

在1921年《心的分析》中,罗素提出改造后的中立一元论,并且直接放弃了感觉和感觉材料之间的区分。“假如我们承认这片颜色可以既是物理的也是精神的,那么从感觉中区分出感觉材料的理由就消失了,并且我们可以说,在看这片颜色时,这片颜色和我们的感觉是同一种东西。”*[英]罗素:《心的分析》,贾可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122页。这并不是说罗素改变了之前的观点,而是罗素一方面把原来属于心灵范畴的感觉划归为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即精神世界,另一方面把感觉材料与感觉等同起来,仍旧保留原来非心非物的中立地位。感觉材料本身还是殊相,只不过相较于这个殊相本身,罗素更关心感觉材料与物理现象和精神现象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我们并不关心在感觉中进入我们经验的实际殊相;我们更关心殊相所属其中并作为标记的整个系统。”*同上,第168页。

对本能说,罗素本来就不够重视。与之前感觉材料理论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对感觉材料和物理对象之间的关系,罗素彻底放弃了结果说,并且对标志说进行了大幅度改造。

罗素认为,感觉材料构成物质和心灵的基础,是物理学和心理学的一种中立的材料。“我将简要地描述那门基础科学,即我心目中的真正形而上学的性质;在这门科学中,心灵和物质同样地被看作产生于一种中立的材料,这种材料……构成了物理学和心理学都可以建立于其上的基础。”*同上,第254页。作为殊相的感觉材料以两种不同的方式作为物质和心灵的基础,一种是主动的方式,一种是被动的方式。被动的方式合并起来的是心理学的对象。殊相以两种被动的方式进行合并:在一个给定空间、一个给定时间内的殊相合并被称为“视景”,类似于照相;在一段时间内“视景”合并起来被称为“个人历史”,类似于摄影。因此,心理学领域的意识都是以这种方式相关于殊相。这些由不同的人在不同地点从不同的观察角度的多个殊相的集合,就被构造为物理对象、物质或者事物。之所以被称之为“构造”,原因在于罗素认为这些物质并非“实体”。这是殊相以主动的方式进行合并。正是在后面这种把物理对象构造、推论出来的意义上,感觉材料才被称为某种物质现象的一种标志。

二、金岳霖的所与

与罗素相较,金岳霖对观念论的反驳更为彻底。在金岳霖看来,拈取感觉材料这一概念,还不足以让我们从观念论的窠臼中摆脱出来,因此他提出另一对范畴即“正觉”和“所与”。就为知识提供材料而论,“所与”对应着“感觉材料”,但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

感觉材料有时候被认为是感觉者的内在状况,有时候被认为是感觉活动的一个结果或者对象。而金岳霖的“所与”实际上是正觉的对象,也是正觉的内容。与感觉材料相近的一个概念是“呈现”,呈现是官觉这种官能活动的内容或者对象。正觉是一种特别的官觉,因此,并非所有的官觉都是正觉,只有“正常的官能者在官能活动中正常地官能到外物或外物底一部分即为正觉”*金岳霖:《知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25页。。同理,并非所有的呈现都是所与,只有作为外物或外物底一部分,即作为正觉的对象或内容的呈现才是所与。金岳霖进一步认为,我们无需从官觉出发去寻找如何获得正觉之路。相反,正觉本已有之,如果我们要从官觉中挑选出其他非正觉的官觉,比如错觉、幻觉等,还得依赖于正觉的校对。严格来说,金岳霖认为不仅所与和感觉材料不一样,而且呈现的地位也和罗素的感觉材料不一样。但是,就算把金岳霖的“所与”或“呈现”看作是他特有的“感觉材料”,他也明确拒绝感觉材料的结果说,而且拒绝标志说或者代表说,以及由此而发展起来的构造说。

理解正觉和所与的关系是解开金岳霖知识论的关键。笔者认为,金岳霖对这个问题的认定保留了朴素实在论的看法,这可以被认为是本能信仰说的一个变体。对此,他有个析取论式的辩护*邵明把析取法作为金岳霖驳斥唯心主义的真正方法:“在感官感知问题上应用析取的方法,可以说是金岳霖最为重要的一个技术性突破。”“在感知问题上,或在知识论上,金岳霖可以说是最早一个提出这种析取思想的哲学家。大约过了二十多年,一个英国哲学家辛顿(J. M. Hinton, 1923-2000)才开始使用析取法来反对感知上的因果理论。后来在麦克道儿(John McDowell, 1942-)影响深远的文章中析取法被正式作为一种哲学方法加以运用之后,这才逐渐广为人知,并被运用于其他领域……”他认为,尽管金岳霖的析取思想类似于后来麦克道尔等人,但后来塞拉斯和麦克道尔对理由空间的讨论并不会被金岳霖接受,甚至可能会被金岳霖批判。因为金岳霖的“所与”尽管是客观的,而且等同于外物,但不能说是一种莫名其妙的“神话”,只不过金岳霖用自己的“道”来统摄“所与”,而非麦克道尔的理性或者理性的潜能。(邵明:《金岳霖所与理论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18、209页。):“假如x官觉是正觉,x当然有III节所讨论的关系。但是官觉不必是正觉,假如y官觉不是正觉,y当然没有那样的关系。”*金岳霖:《知识论》,前揭书,第166页。因而,金岳霖断言:有正觉,所与就是外物或者外物的一部分,这并不妨碍官觉也可能不是正觉。

首先,金岳霖否认外物、正觉与所与之间是因果关系。“正觉这一件事体也许有它底来因去果;但是这件事体是一关系集合,关系集合是一件事,关系又是一件事;关系集合有因果并不表示关系或该集合中的关系是因果关系。”*同上,第135页。正觉的对象是所与,而所与是外物或者外物的一部分。他甚至认为可以仅从正觉中直接分析出所与。外物作为原因作用于个体,在个体中造成所与的结果,只不过是这一事件的“关系集合”。因果关系根本就与这不相干。对那些非正觉的官觉而言,即便官觉的呈现是外物的结果,也不能仅仅按照因果关系从呈现出发推论出外物如何。对正觉而言,因果关系承诺了太多东西;对非正觉的官觉而言,因果关系又不能起到太大的作用,因此,金岳霖才说:“对于是正觉的官觉说,因果完全是多余的;对于不是正觉的官觉说,因果说又说不通。”*同上,第167页。

其次,金岳霖否认感觉材料与物理对象之间各种各样的“代表说”。对非正觉的官觉而言,呈现代表了某种意义上的外物,但所代表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物理对象。个体在一般非正觉的感觉活动中,并不能直接感知到物理对象。对该个体而言,物理对象是需要从呈现中推论出来或者构造出来的东西。而代表说所处理的问题是物理对象和感觉材料之间的关系,因此两者并不相干。“x底呈现是不是代表外物呢?这样的官觉虽有环境中的外物,不必有对象上的外物。”*同上,第167页。对正觉来说,所与就是外物或者外物的一部分,而代表说则是指两个个体之间的一种关系,那么至少意味着代表和被代表的是两个个体,而正觉关系中所与和外物是一个个体。金岳霖列举了以往感觉材料的三种代表说:在照相式的代表中,感觉材料是物理对象的单纯被动反映物;在地图式的代表中,感觉材料是物理对象的一个简单标志,这事实上有点类似于罗素早期的感觉材料观;在图书馆目录式的代表中,感觉材料本身就有秩序,而物理对象按照这一秩序而进行排列。这三种代表说的共同缺陷是以静态的方式来看待感觉材料和物理对象之间的关系,把两者视为不同的两个个体。

这个问题贯穿金岳霖的一生,包括1936年发表于《清华学报》的《论手术论》一文中对手术论的批判,以及50年代在《罗素哲学》中谈到的“蓝本因”问题。

手术论的提出就是为了抛弃感觉材料和物理对象之间无法解决的符合问题。“一个概念就是与它相应的一套手术”,自然界有很多知识原本就建立在所与的基础上,但在手术论看来,这些知识的真假只有“在手术方面的相融,或概念方面的一致,事实上知识的可靠性反因此而严格”*《金岳霖全集》第3卷下,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387—1388页。。按照这种理论,电子的半径不是指自然世界中电子的真实半径,而是指在实验室的某种研究程序中所运用的手术下所能得到的结论。这种观点的确避免了感觉材料理论的各种代表说、因果说所带来的“所与神话”问题。但在金岳霖看来,就像实用主义一样,这把所与的客观性抹杀了。金岳霖在这里已经坚持后来在《知识论》的观点,并没有放弃符合说,“如果有证实问题发生,证实的意义仍是符合,而不是融洽或一致。这样话又说回来了。如果证实的意义是符合,则自然与我们对于自然的知识要分别,概念与我们对于概念的知识要分别”*《金岳霖全集》第3卷下,前揭书,第1405—1406页。。

“蓝本因”的说法是金岳霖在50年代后对罗素感觉材料理论的批判,在吸收辩证唯物主义和实践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也是对物质事物与感觉材料之间关系的一个正面的肯定性理论。这个理论颇具隐喻色彩:“客观物质事物与感觉映像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蓝本因-复制果的关系。建筑师画蓝图,建筑工人按着蓝图把房子盖出来。蓝图是蓝本,盖出来的房子是复制品。”*金岳霖:《罗素哲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50页。在结果说中,外物是作用于个体官能的因,感觉材料则是其结果。这里的原因和结果是建筑工人按照建筑师的蓝图,通过“盖房子”这一实践活动把房子这一复制果给“实现”出来。因此,“蓝本因”的因果不仅已经把原来的结果论颠倒过来,而且纳入到“建筑工人”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中。金岳霖此时提出这种观点,不免受到时代和环境的影响,但未必不可以把它视为其早年在《论道》中就已经提出的观点的一种发展,即把正觉和所与的关系视为个体的现实过程;甚至未必不可以把知识论的可能-现实的辩证运动过程,与本然世界的无极-太极之道的运行过程相对照。

感觉材料是一种殊相,而所与有所不同。在所与呈现出来时,具有客观的秩序。与罗素不同之处在于,金岳霖不否认呈现也可具有相同的性质,即所与涉及到共相。例如,“这桌子上有两个特殊的洋火盒子,它们的确是两个,的确是特殊的;但是这并不阻止它们之各为洋火盒子。这就是表示:正常的官能个体,在正常的官能活动中,目有同视,耳有同听……等等我们称这样的呈现为客观的呈现”*金岳霖:《知识论》,前揭书,第133—134页。。为什么说官能个体所呈现的对象是特殊的,但并不能否认此对象也涉及到共相与共相的关联?这是因为,金岳霖并不认为殊相和共相在现实中是割裂的。他认为两者只不过是个体的不同实现方式,在《论道》中甚至把中国传统哲学中的“体用”和“性情”范畴来对应这两种实现方式。不仅如此,他还认为,“说个体底变动有共相底关联,同时也就承认个体底变动居式。说个体底变动有殊相底生灭,同时也就承认个体底变动由能,因为所谓变动所谓生灭在本书底最根本的意义仍是能有出入”*金岳霖:《论道》,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166页。。也就是说,所与呈现的秩序是“共相底关联”和“殊相底生灭”的统一。

三、摩尔的感觉材料

与罗素注重感觉材料和物理对象之间的关系、金岳霖注重正觉和所与之间的关系不同,摩尔始终把感觉材料作为直接领悟(directly apprehend)的对象。一方面,从常识的视角出发,感觉材料和物质客体之间持有一种肯定性的确信;另一方面,从反思或分析的视角出发,感觉材料和物质客体之间持有一种否定性的怀疑。摩尔早期有不少关于“感觉材料”的论文,比较有代表性的上当时未发表的伦敦莫利学院的系列讲座《哲学中的若干主要问题》、“感觉材料的地位”等。笔者认为,1918年《对知觉的一些判断》一文发表后进入第二个时期,即摩尔的感觉材料开始不局限于传统认识论的地位。第三个时期的标志是1939年《外部世界的证明》《对我批评的回应》《感觉材料和物质对象的关系》等文章的发表。在这三个时期中,尽管摩尔都把感觉材料放在上述两个不同的视角下,但其地位却在不断发生变化。

在早期第一个阶段,摩尔对感觉材料的论述主要围绕感觉材料和感觉之间的区分展开。与罗素和金岳霖不同,摩尔始终致力于捍卫常识出发的本能信仰说。摩尔的常识说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感觉材料本身是否存在,二是我们是否确实知道与其相关的物理对象的存在。

对第一个层面,摩尔主张在感觉不存在之后,感觉材料的存在是“可以设想的”(conceivable),而且我们有“很强的倾向(disposition)相信”感觉材料的存在,或者反过来说,我们不能确定感觉材料不存在。这种说法在不同地方都有表述,比如“我认为,我看到的颜色的色块在我看到它之后可能还继续存在,这一点是相当可设想的……现在我马上闭上我的眼睛,我就不再看到那个感觉材料了:我对它的看就已经不存在了。但是我决不能确定,感觉材料就不存在了,并且不在那里了。我当然不是说:我认为它很有可能不存在了。但是,我有一个很强的倾向相信它还存在”*G. E. Moore, Some Main Problems of Philosophy, London: George Allen & Unwin LTD, 1953, p.31.。在这一时期,摩尔认为感觉当然是依赖于心灵的,但感觉材料在某种不同的意义上依赖于心灵,而且很容易分辨出两种依赖方式之间的不同。感觉材料的依赖在于它只能被自己私人的感官所直接领悟,而不能被其他人直接领悟。

对第二个层面,我们可以直接领悟感觉材料,但是否“知道”这些东西之外的物质对象存在呢?摩尔“相信”物质对象的存在,但“知道”所需要的不仅仅是某个信念,还需要更多的东西。摩尔坚定主张“知道”外在物质对象存在。对此,摩尔的辩护方式稍微有点绕*摩尔比较喜欢用这种辩护方式。他首先抛出自己的观点,然后对不同意这种观点的各种理论进行“分析”,从这些理论的不成立,反过来论证不能否定自己所主张的观点。这种方法再加上摩尔谦逊的措辞,往往使很多研究者误以为摩尔在这些理论中举棋不定,没有自己的看法。“我没有发现,对于感觉材料和物理对象关系的这个问题,就像其他那么多问题一样,摩尔解决了这个问题,或者对于这种关系是什么形成了某个确定的结论。”“实际上这三种回答穆尔在不同时期不同作品中都曾采纳过,但后来或者自己否定了,或者疑而不决,亦信亦疑。”(相关材料参见E.D. Klemke, The Epistemology of G.E. Moore,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1969, p.170;陈启伟:《西方哲学研究——陈启伟三十年哲学文存》,前揭书,第473页;贾可春:《乔治·摩尔的感觉材料理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第124页。)。“就算你真的的确不知道物质对象的存在,至少,你不知道你不知道这一点。”*G. E. Moore, Some Main Problems of Philosophy, p.127.摩尔认为,为什么你会主张不知道“物质对象的存在”这一断言,是因为当你主张这一点的时候,你对物质对象存在的信念持有一些观点。那么,如果你对物质对象存在的信念通常所持有的观点是错误的,而且还不同于我们运用常识所相信的东西,那么你就不能断言不知道“物质对象的存在”。正是在这个归谬的意义上,摩尔才说“你不知道你不知道这一点”,从而捍卫了我们事实上通常持有的常识观点。这里,摩尔对通常一般人所持有的物质对象存在的观点的讨论颇为晦涩。他在讲座中否定标记说、各种各样的原因-结果说,也否定密尔-罗素式的构造说。1914年发表的《感觉材料的地位》中,尽管对感觉材料和物质对象之间的关系稍微乐观,但结论最终还是否定的。

第二个阶段的文本主要有论文《对知觉的一些判断》《捍卫常识》。在这个阶段,摩尔强调把感觉材料作为判断的对象,而不仅仅是感觉活动的对象。“感觉材料是这样一种东西:像这些判断一样的判断似乎总是对这种东西作出的;这种东西看来是所有这样的判断的真正的或根本的对象。”*[英]摩尔:《对知觉的一些判断》,《哲学研究》,杨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80页。摩尔认为,如果说判断是对感觉材料的判断,那么作为一般判断的主词的那个东西就和感觉材料有关系。借鉴摹状词理论,他说:“当我判断‘这个墨水台是一个好大的墨水台’时,我实际上是在判断‘有且仅有一个墨水台,这是那个墨水台外表的一部分,而且,正是这样的那个墨水台是个很大的墨水台’。”*同上,第184页。“那个墨水台外表的一部分”是呈现出来的部分,而“这”是指我所看见的感觉材料。任何判断最终都可以被还原到某种感觉材料和呈现出来的部分之间的关系。《捍卫常识》一文也谈到这种还原:“我现在正在感受一只人手,我的这个知识是从一对更简单的命题中演绎出来的——这些命题我只能用这种形式来表达:‘我正在感受这’并且‘这就是一只人手’。”*G. E. Moore, “A Defence of Common Sense”, in Philosophical Papers, London: George Allen & Unwin LTD, 1959, p.53.摩尔认为这种关系是一种等同关系,“这”“就是”那个墨水台外表的一部分。

对这一结论,摩尔还是运用与之前类似的归谬论证。对这种等同关系持有不同意见的人,你们在主张这点时,会依赖于一些假设性的证据。如果这些证据并不成立,那么对这种等同关系的反驳也就不成立。只不过对一般人通常持有的假设性证据,除继续反对感觉材料和物理对象之间的结果说、标志说、代表说之外,还要反驳把感觉材料和“感觉上的东西”混同起来的观点。感觉材料不同于感觉出来的东西。从不同角度去看同一个东西,看起来的东西是不同的,但感觉材料只是似乎不同。在不同时间去看一个东西的外表所呈现出来的感觉材料,以及带着蓝眼镜和没带眼镜所呈现出来的感觉材料,尽管看起来不同,并不能说“就是”不同的。感觉材料只是似乎不同。例如,“现在,在我看来可能的就是,当我在一英里之外看一颗树时,相应于这棵树的那个感觉材料感觉起来也许并不真的是比当我只从一百码的距离外看那同一棵树时相应于那棵树的那个感觉材料要小,而只是感觉起来似乎小了”*[英]摩尔:《对知觉的一些判断》,前揭书,第190页。。被感觉出来的东西直接关联变动不居的感知主体,而“那个墨水台外表的一部分”作为物理对象显然独立于感知主体。正是因为大多数哲学家毫不犹豫地假定了被感觉起来的东西的不同就是感觉材料的不同,而不是似乎不同,使他们误以为感觉材料并不“等同于”那个墨水台外表的一部分。摩尔反过来主张,这种“关系”是终极的不可分析的心理关系,不能进一步解释,比如进一步解释为某种复杂的因果关系。

因此,在第二阶段,摩尔一方面肯定感觉材料“等同于”这个墨水台外表的一部分,另一方面认为自己在感觉上感觉出来的东西是不同的,但这种不同仅仅是在感觉上,而非在直接领悟的感觉材料上,对感觉材料而言,只是似乎不同。对这一“矛盾”,摩尔在《捍卫常识》中提出了一种更费解的说法:“第一眼会采纳一个很自然的目光,该事物的确并不等同于他整个右手,而是等同于(be identical with)他实际上正在看的右手表面的那个部分,但是(在稍许反思之后)他还将能够看到,怀疑该事物是否能够等同于他那只手的表面的那个部分。”*G. E. Moore, “A Defence of Common Sense”, in Philosophical Papers, p.54.也就是说,在“自然”视角下,我们确信感觉材料等同于物理对象;而在“反思”视角下,又怀疑感觉材料等同于物理对象。“自然”和“反思”之间的这种看似矛盾的张力,成了第三阶段摩尔所要着力澄清的主题。

第三阶段最著名的论文是《外在世界的证明》以及《感觉材料的主体性》《感觉材料和物理对象之间的关系》《视觉感觉材料》。前者是从康德的对外在世界存在证明的丑闻开始进入讨论的,但摩尔对于是否能够给出“外在事物”的满意证明(proof)的态度颇为微妙,他在文章开头就坦言“这个问题依然值得讨论”。当然我们最关注的还是论文最后部分对“两只手存在”这一命题的证明。

这个论证的前提是“举起一只手,做个手势,说:这里是一只手;……”,结论是“两只手存在”。摩尔断定,我知道前提,即我知道通过某个手势和句子中“这里”的结合(combine)所指示(indicate)出来的在这个位置中有一只手。对于这个前提,摩尔没有证明,也不试图去证明,并认为自己不能证明,相信它不可能被证明。这个前提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所表述的部分,可分析为行动和语言两个要素,两者包含同一个对象;第二部分是由被分析的两个要素的结合所指示出来的部分。摩尔的“结合”和“指示”颇难理解。但恰恰是“结合”和“指示”出来的这个东西,构成论证的前提。摩尔断言,这个证明的前提并不涉及未经证明的信念:“我不知道它,而只是相信它,并且情况有可能并非如此,这么说是多么荒谬!”*G. E. Moore, “Proof of an External World”, in Philosophical Papers, p.146.但“知道”这个前提究竟意味着什么?这里只能说,“知道”是通过做个手势并说出句子而“选出”有一只手。

摩尔对于别人对他“如何选出”的晦涩性指控不以为意。之所以别人有这样的质疑,原因在于质疑者本人没有呈现出这个说明,即没有理解摩尔的哲学怀疑。摩尔在回应博斯玛的文章中说:“我们不可能说出博斯玛先生在一个没有对他呈现的说明中发现的晦涩性是什么。”*G. E. Moore, “Relation of ‘Sense-data’ to Physical Objects”, in The Philosophy of G. E. Moore, Volume Two, (edited by) Paul Arthur Schilpp,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8, p.632.

感觉材料和作为外在事物的手之间的等同关系的哲学怀疑,意味着“自然”和“反思”两个矛盾的视角可以某种方式并存。笔者称之为“诡谲式”等同关系。没有呈现这点的一般人,在反思时往往伴随着心理上的怀疑。因此,《捍卫常识》一文所提及的“自然”和“反思”两种视角之间的“矛盾”的说法,如果以心理上的怀疑来理解,那么实际上是不矛盾的。“读者会一直感到确信,事实上是他的手外形的一部分的那个被看到的对象等同于他的手外形的一部分,而且对此会持续感到确信,即便是他怀疑这个被直接看到的(我认为他能够选出的)对象,是否就是等同于这个被看到的对象。”*Ibid., p.636.从自然的眼光看,一般人感到确信的命题是:被看到的对象等同于手外形的一部分。常识告诉我们,我们所看到的东西就是“手外形的一部分”这一物理对象。但反思之后,一般人又会产生心理上的怀疑:被直接看到的对象(感觉材料)是否等同于被看到的对象。因此,尽管一般人反思之后在两者之间举棋不定,但被直接看到的感觉材料,与被看到的对象并不是一个东西,从而这两个命题并不是同一个命题,这点没有问题。因此,这两种视角并非直接自相矛盾。

但是,摩尔真正所要捍卫的观点并非如此。就他的“哲学怀疑”来说,他的反对者做出“矛盾”的指控本身是成立的,尽管反对者并没有捕捉到摩尔的真正观点。“如果它是等同的,那么我在同一个时刻既正在感到确信又正在感到怀疑那同一个命题。”*Ibid., p.637.也就是说,既感到确信又感到怀疑的命题就是同一个命题:被直接看到的对象等同于被看到的对象,等同于手的外形的一部分。从自然的目光来看,我们确信被看到的对象等同于他的手的外形一部分,假如有问题的话,便有能力依照心灵中呈现的这一等同关系的观念(idea)执行“选出”这一操作;但稍许反思后,又会怀疑被看到的对象(感觉材料)等同于他的手的外形一部分。*摩尔在最后一篇论文“Visual sense-data”中进一步主张,我们正在看或者直接看的那个唯一一个感觉材料是不可能等同于物理对象的外形一部分。这里,对等同关系的否定和哲学怀疑不太一样,退回到前文所提到的第二个阶段的主张。这篇论文强调,如果把感觉材料理解为认识论上所看到的唯一一个东西,那么就不能等同于物理对象。Paul Snowdon没有理解摩尔在文章中是从认识论上否定了等同关系,摩尔实际上主张“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哲学家清楚说明两者的这种关系”。(See G. E. Moore, “Visual sense-data”, in British Philosophy in Mid-Century, C. A. Mace(ed), London: George Allen & Unwin; Reprinted in Perceiving, Sensing, and Knowing, Robert J. Swartz(ed), Garden City, New York: Anchor Books, 1956, p.136; Paul Snowdon, “G.E. Moore on Sense-data and Perception”, in Themes From G.E. Moore: New Essays in Epistemology and Ethics, Susana Nuccetelli and Gary Seay(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119.)这就是一个矛盾,但摩尔并没有因为这是一个矛盾而放弃自己的观点,而且认为这恰恰就是感觉材料和物理对象之间的真正的根本性困惑所在。“我的怀疑是一种哲学怀疑,而且,就像其他哲学怀疑,当然不可能通过任何经验性观察而得到平伏。”*G. E. Moore, “Relation of ‘Sense-data’ to Physical Objects”, in The Philosophy of G. E. Moore, Volume Two, p.637.我们把摩尔的这种哲学怀疑,称为感觉材料和物理对象之间的“诡谲式”等同。

从单纯认识活动的视角看,摩尔的感觉材料的地位变化是一条逐渐靠近客观事物之路:前期是被相信为持存的感觉活动的对象,中期逐渐走出感觉活动成为判断的对象,后期则直接把感觉材料等同于物理对象。但从反思或分析的视角看,摩尔的感觉材料是一条逐渐远离之路:前期只是否定从感觉材料到物质对象的推论、构造活动,后期则直接怀疑感觉材料和物理对象之间的等同关系。最终,摩尔一方面确信感觉材料等同于物理对象,另一方面又对这种等同关系保持一种哲学怀疑。他从未如金岳霖般把具有这种等同关系的两者视为一种必然分析的结果,也始终没有接纳罗素把物理对象从感觉材料出发以这样那样的方式进行构造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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