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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之检讨与重构

2018-01-23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6期
关键词:清偿债务人债权人

秦 琳

(710000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夫妻之间举债进行消费、负债经营的情况已经变得越来越多。这些相关的债务是个人的债务还是双方之间的共同债务,不仅关系到夫妻独立人格的尊重以及对相关财产的保护,也体现出了对债权人相关合法权益以及交易安全方面的关注。本文将简单对我国夫妻债务认定规则的检讨与重构进行简单分析,根据现阶段所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制定起到帮助作用。

1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所存在的问题

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债务我们都可以看作为夫妻之间所应该承担的共同债务,合法的夫妻关系为夫妻当中的一方所带来的财产风险要比同居关系更多,立法的价值导向存在着错误。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所述“夫妻当中的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在这当中我们所说的“明确”没有具体的表明,何为明确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制定。债权人对配偶举证的事实不知情,那么如何确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明确为个人债务,并且债权人又有多大可能与债务人之间作此约定我们都无法得知。再次,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债务人的配偶如何能证明债权人对该约定知情。最后,我们所制定的法律当中相关的司法解释只对两种例外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对于其他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产生排斥,具有相关的扩大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嫌疑,这样会加大夫妻当中一方与第三者进行串通,对债务进行伪造多分财产的可能。同时,还存在我国相关法律对债权人保护过度的问题出现。相关的夫妻债务认定规则应该相对公平的保证夫妻双方的平等与交易的安全。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我们可以看出,在夫妻个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之间进行选择的时候,往往会选择保护相应的交易安全,这样就体现出了对配偶的不信任与对债权人方面的过分保护。通常来讲,债权人相比于债务人的配偶具有更多的债务掌控的权力,其完全可以采用更加完善的方式来避免交易出现安全性问题,例如在交易之前可以选择信誉度等较好的交易对象,或者是在进行交易之前对债务人的各方面进行综合的审查。

2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重构

我国对于夫妻之间的债务性质的认定,可以对《婚姻法》当中的第41条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我们可以简单进行以下修改进行完善: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原本夫妻的一方以夫妻的名义或者是以人的名义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双方之间的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对债务进行偿还。夫妻双方所有的共同财产无法对所产生债务进行清偿的情况,或者出现双方财产属于个人的情况,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对债务进行清偿,当双方无法协商对债务进行清偿时,就需要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的判决。如果夫妻双方当中任意一方能够证明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日常家事的代理范围或者不符合夫妻共同拥有债务的情况出现时,应该按照夫妻之间的个人债务进行处理,但是债权人有权利相信夫妻当中的一方所出现的举债行为没有超过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除外。同时我们应该对相应的债务进行分类,以下债务我们无法确定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需要由夫妻之间的一方来对债务进行清偿。①夫妻之间的一方能够证明对债务人以及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债务应由一方进行清偿。②夫妻当中的任意一方能够证明债务属于相关婚姻法当中的第19条第3款规定的债务由一方对所产生的债务进行清偿。③夫妻双方进行约定由个人负担同时债权人也对相关债务知晓的债务需要由个人来对债务进行清偿,在这种情况下,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情况例外。④夫妻双方当中的任意一方如果没有经过对方的同意,对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戚进行资助所产生的债务应由个人进行清偿。⑤夫妻双方当中的任意一方如果没有经过对方的同意就独自进行筹资,进行经营活动,同时所产生的收入没有明确的用在夫妻共同生活当中所产生的债务需要由个人对债务进行清偿。⑥债权人已知夫妻双方分居但仍然向一方借款,原则上应该属于个人进行清偿的债务,但是如果债务人能够对相关的债务进行证明,证明债务用于家庭日常所需,或者是子女教育以及为夫妻双方当中另一方获得益处的情况则被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

3 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夫妻之间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对夫妻之间的利益进行了保证,但我国现阶段夫妻之间共同债务认定规则还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缺陷,因此,我们只有对制度上所存在的缺陷进行不断完善,才能更好地保证夫妻双方的利益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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