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偿制度的发现与构建
2018-04-13王洪亮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8年2期
王洪亮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
2017年8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合同编(草案)》[以下简称《合同编(草案)》]在第7章规定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其中包含债之关系因目的实现而消灭这一制度。债的消灭,有全部消灭、单个义务消灭之分。废止是全部债务关系的消灭;清偿、免除、提存、抵销是单个义务的消灭;解除比较特殊,消灭的也是单个的权利和义务,但消灭的并非是所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债之关系即使全部消灭,也不影响后合同义务的存在。
按照当事人意思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债的消灭制度。首先是清偿;其次是替代清偿,具体包括代物清偿、新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以及内容变更、更新或者和解;第三种情况是在债权人利益未被满足的情况下债务关系消灭,具体包括嗣后不能、解除条件的实现、期间经过或者失效、混同以及债务人或债权人消灭。
《合同编(草案)》第99条虽然规定了债的清偿制度与替代清偿制度,但并不完整,其中就缺少对代物清偿制度的规定。而在实践中,以物抵债的情况层出不穷,从中可以解释出多种多样的消灭债之关系的制度,其中之一就是代物清偿制度。然而,由于现行法没有规定代物清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理解不同,适用规则也不同,裁判结果也不同。
从意思自治出发,似乎所有的任意法规则都是不必要的,只要规定合同解释规则即可。但从裁判角度而言,选择典型任意法规则予以规定,对于司法审判会起到指引作用,既符合当事人可推定的意思,也便于法律适用的确定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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