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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探析

2018-01-22雷亚南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
关键词:监察官监察权皇权

雷亚南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悠久,历经各朝各代,随着实践探索从而不断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体系严密的监察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基于各代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它积累了各代运用监察澄清吏治、巩固封建政权的丰富经验,反映了中华民族独具特色的历史文化特征和特有的国情。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西方的监察机构相比,两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不同,中国古代监察体系主要由御史监察系统和谏官言谏系统两部分构成,御史监察系统的代表机构是御史台,主管官员为御史大夫,他们是皇帝的耳目,专门负责代表皇帝自上而下地监察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并忠实履行职责,发挥着澄清吏治的重要作用,主要运用弹劾手段纠察贪官污吏;谏官言谏系统的谏官又称为言官,负责对皇帝和决策机构进行自下而上的监督,他们的主要职责有谏议、封驳和知起居事等,可以对皇帝的诏命、决策机构制定的政策措施的失误进行谏议和封驳,发挥着巩固中央集权、提高国家机构统治效能的重要作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早,随封建专制主义的强化形成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它在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中有着独具特色的地位,形成一种不同于西方体制系统的监察制度。

一、监察权隶属于皇权,维护中央集权统治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为以皇权为中心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服务的,它隶属于皇权,其设立的而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皇权,为封建专制君主服务。监察机构是“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它作为皇帝巩固统治的工具,可对百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并忠实履行职责进行监察,而皇帝却不受任何形式的监督的。谏官虽然可以对皇帝的诏命进行纠察,但皇帝拥有的最高监察权,监察官行使职权时受到的限制较多,历朝历代若皇帝重视监察时,可以有效保证监察官权力行使,且行使权利时阻碍较小,可放心大胆行使监察权,如历史上唐太宗时期,王珪为谏议大夫,“尝有谏议,太宗称善,遂诏‘每宰相入内平章大计,必使谏官随入,得闻政事’”。①由此可见,古代监察权力不可能独立于皇权而独立存在,监察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皇帝,在封建专制主义下监察权依赖于皇帝的维护。中国古代监察权从属于皇权,表面上监察权是用来对付贪赃枉法的贪官污吏的,但实际上是为皇权服务的,皇帝拥有最高监察权。

二、监察方式丰富多样,运行特色鲜明

中国古代监察体系全面,从皇帝到最低官吏、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吏无不在监察范围之内,为维护以皇权为中心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历朝历代采取多元式的监督方式,对皇帝、百官包括监察官在内进行交叉监察。自魏晋后监察机构与行政机构分离,形成独立的监察机构,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层层监察,上级监察下级,这种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另外,各朝代均有直接向皇帝奏事的制度,监察官可风闻奏事,大开言谏之门,使监察官放心大胆地行使弹劾权,加强皇帝对群臣的控制。

中国古代建立多元式的监察方式,从组织方式看,通过设立中央监察机关和部门监察机关的方式,对中央百官进行监察,为增加监察力度防止滋生腐败,还通过派员的方式对部门进行监察;地方上,也设立了地方监察机关,还通过派遣中央官员的方式到地方进行巡查、巡视,监察地方官员职责的履行,对地方官员进行双向监督。从监察内容看,中国古代监察的内容不仅包括对职官职责的监察,还对封建社会经济、军事等各个方面涉及的属于监察机构职责范围的事项进行监察,监察机构的监察内容十分广泛。从监察方式上看,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有检举、控告、采访调查、深入部门定期检查、重大政治活动亲临现场督察以及考课监察结合等方式,监察的方式多种多样,对中央和地方的官员进行监督。②同时在中国古代还设立独具特色的巡回监察制度等,有效保证监察效能得以实现。在中国古代大多朝代采取多元式的监察方式,如明代,在中央设督察院和六科给事中,共同对皇帝负责,纠察百官;在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省提刑按察使,并设督抚为地方最高监察官。这种多元式的监察方式,可以有效地保证监察效能得以实现,便于皇帝对百官的直接控制,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机构的重叠,有官员职责不明确的弊端。③

三、监察官员位卑权重,以小制大

监察官员拥有的监察百官的职责十分特殊,这也要求监察官员在国家官职系统的地位与其他官员相比具有独特性,为使监察机构拥有震慑百官的权威,其机构设置上必须予以监察官崇高的地位,但统治者处于对自身统治权利的考量,监察官员的官衔设置不能过高,“以卑察尊”,“典正法度”,“举劾非法”,“自皇太子之下,无所不纠”,这是中国监察制度中监察官员设置方面独特之处的原因。相对来说,监察官员职责重大,若使监察制度有效地发挥作用,监察官员素质的优劣所占极大比重,对监察官员选任考核我们必须设立严格规定,选拔任用方面也必须设立一整套独属于监察官的极其严格和完备的制度。④各朝各代监察官员的官衔都比较低,如西汉时期的侍御史和刺史品衔仅为六百石,相当于低级县令,但职权很大,据记载可监察地方二千石的大员。归根结底,这与中国古代社会的性质是分不开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性质是以维护皇权为中心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其所具有的局限性不可避免的会使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一定程度的缺陷。而且封建官场权利关系网极其复杂,相当部分的官员为获得利益和升迁,人情往来走动必不可少,极易通过各种渠道形成一方势力,出现官官相护、以权压人等不良风气,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中央政令的推行和社会的稳定。而这种位卑权重模式的监察官设置模式,可以使得监察体制不受中央和地方的干涉,拥有一定的独立性,即权力约束并非以执行权力的人员等级对等为前提。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实现社会清明,维护社会稳定。

[ 注 释 ]

①邱永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②贾玉英.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史[M].人民出版社,2004.

③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M].法律出版社,1999.

④邱永明.中国封建监察制度运作研究[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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