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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保护

2018-01-22金益萌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
关键词:法律用户

金益萌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对于我们来说已经成为了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作为网络的衍生物,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数量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网络虚拟财产民事保护机制不健全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难题,相关的立法也存在很大的漏洞。

一、网络虚拟财产民事保护现存问题

(一)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不明

《民法总则》中第127条作为新增条款明确地将网络虚拟财产列入民法的保护范围。但是这一条的规定仅仅是一项宣示性条款。即虽然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但对其法律身份问题却进行了回避。在《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中第108条明确建议:“网络虚拟财产视为物,受法律保护”。但是最后正式颁布《民法总则》的条文却没有完整地保留这一条,即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积极地予以法律方面的保护,但是避免了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

目前,除了上面提到的《民法总则》之外,在我国的其他法律体系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36条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仅仅上述的规定完全无法满足现实生活中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件的需要。所以在网络虚拟财产民事保护方面,我国法律发展还不健全,甚至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还属于空白。

(二)网络虚拟财产侵权形式复杂导致举证责任不明

总结愈加频繁的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件,其中主要有以下侵权形式:

第一,网络运营商方面的侵权。网络运营商作为相关的软件和游戏的开发者和运营者,在没有提前告知网络用户情况下,直接私自关闭游戏服务器或者将相关软件下架,造成网络用户在相关的软件或者游戏中的可支配性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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