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佗时期南越与西汉的博弈分析
——以羁縻之法为视角
2018-05-21支峭原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
关键词:主体
支峭原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中国在秦汉时期已作为一个以汉族的前身——华夏族为主体的统一多民族的封建国家①存在,调整汉民族与少数民族关系的法律内容是中华法系的重要部分,羁縻之法作为中央与地方政权之间的斗争、中原与少数民族地区政权之间在一定限制下互相竞争或斗争的复杂博弈的结果,是其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一笔。
该制度创制于秦,直到清在中国古代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一直被沿用,是每个朝代中央政府建立初期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重要地方行政制度,之后才会向间接统治进而向直接治理过渡,这三步曲②是各朝代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行政制度发展变化不同方式可归纳而成的共同路径。“羁縻”一词首次用作形容唐中央政府与少数民族关系的记载见于《史记》,即“天子之于夷狄也,其义羁縻勿绝”③,解释为“马云羁,牛云縻,言制四夷如牛马之受羁縻”④。其内涵主要有两点,其一,边疆少数民族地方政权对于天子或中央政府来说地位较低,但能为中央所用,必须保持来往关系;其二,“羁縻”的要义在于联结、控制和笼络的平衡运用。因此羁縻之法成为中央政府治理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一系列不同于中原正州地区制度措施的统称,其重点内涵有二,其一在于少数民族保留一定的自治权;其二在于中央政府对其进行统领、监督和制约,其内涵体现在一系列覆盖行政、经济等方面的具体法制措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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