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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音乐喷泉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2018-01-22刘益欣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
关键词:创作音乐

刘益欣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621000

一、音乐喷泉是否构成作品

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作品应具有独创性。独即独立创作,指作者独立完成这一智力成果;创即创造性或原创性,是指其智力成果应当体现作者一定的个性内容。设计师通过自己的构思,将选定的特定歌曲所想要表达的意境与喷泉的表演装置,依据音乐的节奏和韵律特征、时间进度等进行的搭配设计,对各喷射方向和灯光效果进行编排,提供给观赏者美的享受。

其次,作品应具有可复制性。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鼓励有益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传播,而作品的各种传播方式都离不开作品的复制。音乐喷泉可以进行各种形式的复制,比如用过摄录设备再现或者选用同样的音乐搭配相同喷射装置进行调制在其他地点仿造后完全再现,具有作品可复制性的特征。

二、音乐喷泉属于何种作品

既然构成作品,那么音乐喷泉构成著作权法的哪一类作品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八种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并设定了兜底性规定。从这八种作品类型的特征上来看,音乐喷泉最为可能属于“电影和以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或适用兜底性条款中的规定。

(一)音乐喷泉是否属于电影和以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将“电影和以类似创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定义为“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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