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的传统与现代化探析
2018-01-22王可人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
王可人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婚姻关系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是最为基础,同时也是非常复杂的一种社会关系,就整个社会而言,其就是由不同的婚姻关系所组成的,现实社会中,婚姻关系与婚姻关系有关的法律规定以及道德传统都是可以反映国家道德、伦理观念的一种直接体现。中国的婚姻法律提出,伴随着私有制产生很早就出现了,然而因为古代各个社会时期所突出的社会特点,也是儒家纲常伦理的主要彰显。现阶段的婚姻家庭法是指新中国以及改革开放之后的《婚姻法》,截至目前为止,已经进行了多次的修改,然而,因为现行婚姻法在结构与体例上是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整个立法的观念与结构对于当今社会的发展来说并不符合。
一、婚姻家庭法发展的不足之处
(一)部分立法原则化,和当今社会的发展需求不符合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对于隔代家庭的未成年人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上存在一些问题。目前我国存在很多父母把子女寄托给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的现象,然而监管过程当中未成年子女自身的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只能让法定代理人向司法机关与侵权人提出权益保护,孩子的委托监护人并不能享受法定代理人资格,该问题的出现,导致法定监护人的经济受损,同时,还会造成救济不及时;二是,对探望权没有完善的规定。在婚姻法中,只对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探望权进行了规定,然而并未涉及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在非婚生子女探望权方面的规定,在法定探望权上具有很大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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