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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从“唐慧案”谈起

2018-01-22徐鑫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
关键词:标准

徐 鑫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106

一、由“唐慧案”引发的争议

2013年1月22日,唐慧向永州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永州市劳教委对其作出的劳教决定违法。永州市中院认为,湖南省劳教委的复议决定虽然撤销了永州市劳教委的劳动教养决定,但该复议决定并未确认永州市劳教委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违法……只是在行政处理的具体方式上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认为对其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此外,劳动教养决定的撤销理由在于其不合理性,而非违法性。据此,唐慧提出国家赔偿,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了唐慧国家赔偿的诉求。很明显,二审法院已经变相认为,“明显不当行为”就是“行政违法行为”。

二、“明显不当”的法律性质

(一)“明显不当”属于违法范畴

所谓不当行政行为,是指不符合理性、具有一定瑕疵的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由于违反良好行政行为的标准,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实践中,明显不当行为既具有合理性因素,又具有合法性因素,二者相互交融,有时很难加以区分。合法性和合理性呈现出一种相互渗透的状态,换言之,合理性与违法性仅仅一步之遥。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的界限是动态发展的,而非静态的,它会随时随地根据当时的情境和条件发生改变。其表现为,合理性范围要么扩大,要么缩减。具体而言,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的差别:(1)前者具有说一不二的羁束性,后者具有多项选择的裁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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