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网约车中的民事纠纷
2018-01-22杨文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
关键词:法律
杨 文
鞍山广播电视大学,辽宁 鞍山 114000
一、网约车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一)网约车的概念
网约车是“互联网+交通”发展出的结晶,其凭借快捷、舒适、可选择及个性化服务的优势,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青睐。2012年以来,我国第一款打车软件摇摇招车出现后,陆续出现了滴滴打车、快的打车等不同网络打车软件,互联网软件平台为司机和乘客提供相应的信息服务,大大节约了时间和成本,因而网约车在城市中迅速普及开来。
(二)网约车的法律规定
2016年国务院公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虽明确给予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也规定了车辆和驾驶员从事网约车应具备的条件,但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的承运人责任以及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关系却只是简单的规定,网约车平台作为司机与乘客之间关键的枢纽,其在网约车运营中关键地位应当予以重视。
二、网约车的民事纠纷疑难问题
(一)网约车平台在侵权纠纷中的法律地位
1.网约出租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
在网约出租车模式下,约车平台仅是网络平台服务的提供者,将乘客的用车信息与出租车公司的公司的车辆和驾驶员的信息进行筛选和匹配,促成网约出租车与乘客之间客运合同的成立,平台公司只是为乘客和司机提供了信息技术共享服务,是对乘客和司机的信息进行筛选和匹配,期间不曾从乘客和司机处收取任何的费用,为乘客与出租车提供的是居间服务,与乘客之间应属于居间合同关系,因此,在网约出租车模式下,平台公司对网约车服务过程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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