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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游戏的客体类型与保护模式

2018-01-22翟婧璇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
关键词:界面游戏

翟婧璇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一、游戏软件——运行游戏的基础

游戏软件(游戏程序),是一款电子游戏基本的组成部分。游戏的一切外在表达都是通过游戏程序的运行所表现出来的,游戏是程序运行的结果。[1]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一项客体进行保护。但在电子游戏领域,作为运行基础的游戏软件不仅仅是一款计算机软件,其综合了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等,是一种集合而成的多媒体作品,具有综合性与复杂性。

如果仅仅从游戏程序(源代码)角度去保护一款电子游戏,现行《著作权法》的第3条即可满足,但从现实中此种保护远远不够。纵观我国的诉讼实践,窃取游戏源代码的侵权诉讼少之又少。游戏开发者完全可以凭借技术手段,重新编写源代码,使游戏呈现出相同、类似的效果——此种行为完全规避了法律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因此,考虑到游戏软件的综合性与复杂性,不应将电子游戏笼统地作为计算机软件来保护,这一客体仅仅是电子游戏的一个方面。

二、游戏界面、角色、装备等——美化游戏的设计

游戏界面包括登陆界面和主界面。登陆界面一般包含游戏相关的新闻资讯,并需要玩家输入账号和密码。笔者认为,电子游戏的登陆界面具有不确定性,因为游戏版本更新的速度非常快,通常一款界面两三个月后便会被新界面所替代。如对登陆界面进行保护,保护期很难明确,司法诉讼进程也会跟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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