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独立保函司法解释》止付证明标准层次之构建
2018-01-22周平阳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
关键词:标准
周平阳
东南大学,江苏 南京 211189
一、概述
我国《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下称《司法解释》)构建的止付证明标准体系共分为三个层级,以止付申请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从低到高依次为优势盖然性标准-高度可能性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理解此体系的内涵及适用价值需遵循从单层次出发。
二、优势盖然性
对优势盖然性标准,其所要求的确信程度并非确定无疑,而仅是有可能,即裁判者只要认为待证事实发生的可能性超过了50%,就可认为该项事实已被证明。丹宁勋爵曾经指出,“在民事案件中,必须到达盖然性优势的证明”,这是由于英美法系中对抗制诉讼文化背景,当事人承担调查、呈示证据和提出辩论的责任,而法官消极地参与到诉讼中,此时若需要法官对经其审查的证据都达到高程度的内心确信,会造成审理的拖沓冗长。
在独立保函止付裁定前提“情况紧急”以及“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此种标准与中止支付本身的紧急性有关。法院需要在短时间内作出裁定,如果证明标准均偏高将造成当事人举证困难及法官审查证据压力过大,不利于止付申请人权利的保护。同时止付裁定不具有终局裁判的性质,在具有保函欺诈高标准审查、申请人担保等保障措施时,此条件证明标准的宽松一般不会对被申请人的利益造成较大影响,而正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
三、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采取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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