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采购中超期质疑的答复投诉处理
2018-01-22钟雪斐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
关键词:法律
钟雪斐
惠州城市职业学院,广东 惠州 516025
我国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供应商合法权利,赋予了其质疑和投诉的权利,并规定了质疑投诉的期限,以及采购人及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理程序和期限。但是对于超出期限的质疑,目前的法律规定并未明确其效力,也未明确具体的处理方式。
在实务操作中,对超出期限的质疑,通常的处理方式是,依据《政府采购法》第52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3条的规定,不予受理。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质疑依法是可以预见具有不利法律后果的,质疑供应商仍超出期限质疑,事实上是对自身权利的一种放弃,因此不予受理,是符合法律逻辑也是适当的。
但在实务中,对供应商已超出期限的质疑,有采购人仍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引发质疑供应商对书面答复不满,在法定期限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投诉时才发现质疑超期的情况。此时作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如何处理?此问题法律目前并无明文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过程当中,将会面临这样的困境:
第一,质疑已经超出期限,法律未直接规定其无效,在招投标文件亦未规定其超期无效的前提下,超期的质疑不必然无效,采购人进行答复,即承认了此质疑的有效性。
第二,在此前提下,质疑供应商因不满答复提起投诉。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质疑答复不满在法定期间内投诉的,监督管理部门应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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