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司法实践中测谎结论运用情况研究
2018-01-22陈泊舟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
陈泊舟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0
测谎技术涵盖了侦查学、审讯学、心理学、神经学等多门学科,又被称之为心理测试技术[1]。2001年3月,北京市公安局出台了一部关于心理测试应用的规程,开辟了我国心理测试技术在实践中应用的先河,之后越来越多的法院在审判中将心理测试技术的测试结果即测谎结论作为判案的依据。
随着测谎技术的发展,司法机关开始尝试运用测谎技术辅助认定案件事实。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承认测谎结论的证据资格与证明力,采信测谎结论仍缺乏法律依据。这造成了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脱节。因此,为了破解测谎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需要先对测谎结论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进行分析。
一、测谎结论具有证据资格
从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测谎结论具有证据资格。
首先,在测谎过程中,若技术人员提到的问题与被测人员有关时,被测心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刺激,使其呼吸、血压及体温等方面产生了一系列生理反应,而这些生理反应都是由人体神经系统所控制。测谎设备会及时捕捉这些生理反应并上传到电子设备中,计算机精密地记录这些生理数据并绘制出图谱。技术人员依据图谱进行分析,最后得到测谎结论。不难发现测谎结论是对被测记忆痕迹及其生理反应的客观反映,因此测谎结论是具有客观性[2]的。
其次,须明确测谎的目的是为了协助司法人员查清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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