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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问题研究
——以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为视角

2018-01-22贺欢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

贺 欢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

一、公众人物理论

人格尊严、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两项基本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冲突,通常表现为一方因行使言论自由权利而造成对另一方名誉权的侵害,这一问题在大众发表对公众人物的看法、评论、意见时尤为凸显。公众人物理论并非我国首创,其来源于美国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中的“公共官员”的概念。[1]三年后,美国法院在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Curtis Publishing Co.v.Butts)和美联社诉沃克案(Associated Press v.Walker)中明确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公众人物是指其行为活动往往牵涉公共内容和公共利益,并因为其行为的参与对公众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人,公众人物的提出是为了解决特定人物的人格权与他人言论自由的冲突,即保护言论自由、对名誉权、隐私权进行一定的限制而创设[2],从而实现平衡二者利益的目的。

二、对公众人物名誉权进行限制的法理依据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他人对自身的社会评价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名誉权、生命权、身体权同样是作为人格权的基本内容,理应获得同等的保护,但是,在涉及公共利益领域,采取对公众人物名誉权有差别的保护,其法律基础来源于哪里?一是基于权利可以区分为可克减权利与不可克减权利理论,生命权、身体权属于不可克减权利,而名誉权则属于可克减权利,所以可以对公众人物名誉权进行限制。[3]二是从公众人物群体身份地位的特殊性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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