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打击”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2018-01-22李红红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
关键词:案例
李红红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0000
案例1:甲在工作过程中,亲眼目睹一名工人被车当场碾死,由于惊吓,患上了神经症。
案例2:母亲因目睹被告用铁棍殴打儿子致残精神受到严重刺激,昏倒在地被紧急送医。法官认为母亲为间接受害人。
上述案例中原告均因为被告的行为遭受了惊吓而患上了精神疾病,但判决结果却并不相同,法院在案例一中认为原告与死亡工人并无过多关系,其精神损害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未成立,判决被告并无过错,而为了平衡原被告之间的利益而承担的公平责任。而在案例二中,法院则认为原告作为伤者的母亲,亲眼目睹了儿子被打伤的情景,其作为间接受害人,其损害与被告行为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故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上述案例即为“精神打击”案件,“精神打击”是指由于行为人故意过失行为,导致直接受害人或者直接受害人之外的第三人遭受医学上可确认的精神性疾病[1]。
一、“精神打击”精神损害赔偿必要性分析
(一)精神损害赔偿概念
精神损害的表现形式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痛苦是指侵害人体和生理损害和心理损害,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如精神上的悲伤、失望、忧虑等。
(二)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现有的关于精神损害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特别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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