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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媒体背景下对检务公开建设的思考

2018-01-22李晓婷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
关键词:检务检察工作舆情

李晓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1

一、融媒体概念与特性

“融媒体”是国内关于媒体融合的衍生概念,也叫“全媒体”,是媒体融合背景下学界对于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多样一体化的“完美构想”。本文所指的“融媒体”,包含文本、图片、声音、视频等传播内容,包含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等传播载体,包含人工智能、VR(虚拟现实)等运输信息的新媒体技术等的多重融合。信息能在这样一种融合媒体生态系统中得到最集约化、高效化、多样化的加工与传播。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各具特征,相互弥补,媒体融合能够实现信息传播质效的高度提升。

(一)信息受众海量复杂

传统媒体历史悠久,具有一定较为稳定的受众基础。新媒体发展迅速,受众也在逐年大幅提升。根据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普及率达到55.8%。网民群体规模巨大,网民个体因年龄、民族、学历等不同,存在普遍差异,新媒体受众海量而复杂,接受信息后的处理方式也相应具有差异性和复杂性,这种海量性复杂性给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主体的研究带来极大的挑战。

(二)传播路径多向交互

传统媒体传递信息的时代,传播过程往往是线性的,单向的,传播是以传播者为起点,通过传播媒介,传给受传者即到达传播终点,而受传者反向的反馈机制则往往由于条件的不允许而夭折。新媒体技术则充分释放了受众潜在的互动需求,传播方向开始由单向转为多向传播,传播者与受传者的角色可以随时互换,各种公共事件的讨论和网络议题可以在传播的过程中经过无数次的反馈与修正,不断演变与迭代。

(三)传播速度即时迅速

传统媒体受其媒介属性的局限,无法做到新闻的即时性,而互联网的诞生则重塑了人们的时间观,也超越了人们对空间认识的局限。通过网络媒体已经能够实现传播的瞬时性,可以达到随时的现场直播。随着技术的发展,信息发布与接收之间基本实现了“零时差”,网络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速度以几何速度倍增,由此还会产生巨大的信息爆发力。很多公共事件从开始披露到众说纷纭,达到舆论热议高潮,可能只需要短短的几个小时。

二、检务公开的现实意义

(一)以公开促公正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强对权利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利,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检察机关通过检务公开来接受社会公众更广泛的监督,能够有效消除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陌生感,打开窗口,让民众近距离甚至零距离接触检察机关,不断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检察机关真正担当起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严格、公正、文明、规范行使检察权。

(二)有效规范检察干警司法行为

以检察工作的高透明度,约束干警司法行为,有助于干警切实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真正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真正做到立检为公,司法为民,防止国家权利遭到个人滥用,促进廉洁公正司法。同时,为更好实现为人民服务,检察干警不断提升自身业务工作能力水平,有助于提升检察工作整体质效。

(三)实现良好社会效果

依法公开具有指导性、警示性、教育性的案例,可以对广大人民群众起到一定法律宣传教育作用;依法公开重要案件信息,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有助于更好地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工作,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融媒体”背景下检务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对新形势认识不足

很多检察院和干警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充分利用新媒体进行检务公开的重要性,还以简单的宣传栏展示、发放宣传资料、摆摊设点进行法律咨询等传统方式进行宣传,相当一部分检察干警片面认为检察权的行使是检察机关自己的事情,将检务公开单纯理解为上级部置的任务,但求无功无过。甚至还有一些同志认为检务公开会干扰阻碍正常的检务活动,损害检察机关的权威,仍存在“多公开多错、少公开少错、不公开不错”的保守思想。

(二)对检务公开尺度把握不一

部分检察院已经充分认识到利用新媒体进行检务公开的便捷高效,但同时对新媒体传播容易带来的负面影响避之如虎。新媒体传播的广泛性,可以轻而易举打破个案传播原有的“熟人圈”,传播效度也随之呈现出几何倍数的增长,使得司法公开容易因个别不公正案件的影响,形成对检察机关造成难以估量的负面效应。大多数检察院能够保证法律政策、检察职能、队伍建设等政务性、事务性信息的公开,但对案件信息公开则显得束手束脚,不敢公开。

(三)对媒体特点了解不深

不同媒体形式具有不同特点,如传统媒体更新频率较低,受众较为稳定,多以信息深度取胜,新媒体受众广泛,网络信息海量更迭,内容以碎片化取胜。但受工作和专业限制,部分检察院难以对各种信息载体的特征有深入透彻的了解,往往是同一内容在不同媒体上粘贴复制重复宣传,使“融媒体”仅仅体现为宣传形式的简单相加,宣传内容的重复推送,而非达到真正融合,导致传播效果大打折扣。

四、针对“融媒体”背景下深入推进检务公开的建议

(一)整合资源,及时全面进行公开

充分认识推进检务公开的现实意义,深入研究“融媒体”新形势发展特征,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积极适应新兴媒体技术,不断拓展检察机关发声渠道,建立“融媒体”检务公开建设机制。一是仍要充分利用传统公开方式,加强宣传栏建设、发放宣传资料等工作,积极宣传检察官行为规范、检察工作流程等内容,保证线下宣传持续稳定。二是积极探索“互联网+检务公开”的工作模式,扩展利用门户网站、“两微一端”、VR新技术等方式进行检务公开,满足广大群众足不出户实现网上、掌上咨询服务、案件信息查询等需求。

(二)取长补短,针对性区别编辑发布

深入探索不同媒体受众特点,结合不同受众,分类开展工作,努力为公众和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优质服务,增强公开的针对性。一种情况是针对同一个宣传信息,根据媒介受众特点,有目的的选择应用或者不应用此种媒介进行宣传,杜绝不分类型全部应用。另一情况是针对同一个宣传信息,选择了宣传媒介后,根据不同受众特征,调整宣传语言,避免因语境不符导致宣传效果打折扣。

(三)未雨绸缪,提前制定舆情预案

检务公开的宣传,特别是利用新媒体技术宣传,因受众的海量复杂性、传播的即时性快速性等特点,导致其引发舆情的几率,较之传统媒体,有大大的提升,极易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在查办重大案件、敏感案件及发布公开文件等易引发舆情的时期,应紧扣网络舆情的特点,抓住网络舆情的指向,掌握舆情应对基本原则,制定简明、实用的舆情应对方案。及时研判舆情动向,对舆情走势、风险进行分析评估,根据需要及时上报领导,采取符合舆情处置规律的应对策略。加强与网民互动沟通,主动公开相关信息,通过公开公正、权威的信息作正面引导,扭转抑制误传误导的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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