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司法认定
——评张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2018-01-22魏震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
魏 震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 济南 250000
一、基本案情
2017年6月8日,某县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某镇某村原党支部书记司某、村现金保管胡某立案侦查,同日对胡某采取刑事拘留并羁押至该县看守所,同年6月16日对司某采取上网追逃。2017年6月8日至13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受司某所托,利用担任某县公安局监管大队管控中队管教民警的职务便利,将胡某调至其所负责监管的A区109监室,通过谈话方式向胡某打探案情,并将相关情况泄露给司某。后张某涉嫌犯罪线索被该县纪委掌握并于2017年6月17日移交该县检察院,该县检察院同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焦点和主要问题
(一)争议焦点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不同认识:
第一种,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理由是,首先,案发时公安机关对司某、胡某涉嫌职务侵占案所侦查搜集的证据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即不能认定司某、胡某是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帮助逃避处罚的“犯罪分子”。其次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胡某与司某之间传递案情,有证人胡某、刘某(司某的朋友,曾和司某一起见了张某三次)等人的证言,但无司某的证言,故张某帮助行为的证据不足。最后,胡某在同张某谈话前后的供述保持稳定,在张某传递案情前公安机关对司某立案但未采取强制措施,卷宗中无司某的供述,故无司某、胡某均因此翻供的证据,张某的行为未达到帮助司、胡二人逃避处罚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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