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无讼思想对传统社会司法的影响
2018-01-22虞吉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
虞 吉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无讼”思想最早是由孔子提出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对于这句话的理解有众多说法,笔者认为这句话至少包含如下两层意思:第一、孔子会像同时代的其他司法官一样按照法律规则和程序审理案件①;第二、孔子和其他人一样,认为听讼的最终目标是减少乃至消弭诉讼,“无讼”是目标,诉讼是手段。在具体的主张上,孔子一方面强调统治者的责任,认为统治者应当做好表率,只有统治者“好生”、“为善”,才能做到“制五刑而不用”②;另一方面注重对民众的教化,对其“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希望通过道德的力量来缓和人们的争利之心,从而改善人际关系、调和矛盾纷争。
“无讼”思想作为传统社会基本的法律思想之一,对传统社会的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社会各阶层普遍的观念是轻视诉讼乃至以诉讼为耻。《史记》中记载:周公辅佐“成康之治”,使“天下安宁,刑措四十余年不用”,这种刑措不用的社会“民以争讼为耻”,“无讼”理想得以实现,被后世君主大力倡扬。社会舆论认为“诉讼为害”,喜欢提起诉讼的人是不好管理的刁民,诉讼风气盛是民风败坏的表现,帮助民众进行诉讼活动的讼师道德败坏应予打击的对象。文献材料中也有大量对诉讼持负面评价的记载。《易经》中记载:“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认为诉讼最终的结果是不好的。历代的家族规训中常常出现禁止族人亲近诉讼的内容。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引“范氏曰: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