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足与完善
2018-01-22邹杨敏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
关键词:制度
邹杨敏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浙江 宁波 315400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之概述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顾名思义表示的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到期时间。除非是发生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的情况,或者是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若不然,那么合同应该继续发挥有效作用。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中积极主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
那为什么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实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第一,这是由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力获得报酬,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一定的人身性契约关系。同时,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般处于相对弱者地位,在强资本弱劳动力的现实情境下若放任当事人契约自由,其实际后果将是强者的契约自由。劳动者作为一个生命体,其有一个衰退的过程尤其在体力劳动方面表现的最为明显。事实上,各种组织、公司在招聘过程中,一般都会首选年轻人,并且若是劳动者身体衰老之后,便直接选择抛弃,丝毫不念及他们过去所做出的努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为受益的主体就是劳动者自己。第二,这项制度既能保证公司等组织人力资源的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劳动者的的稳定发展,除此之外,可以获取其忠诚与信任,从而更好地为用人单位服务。不定期固定合同也能够为用人单位保留人才,减少在人才方面的支出。一般情况下,大公司在培养员工之后,若是员工辞职了,那么公司相当于亏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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