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立法研究
2018-01-22刘兵兵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
刘兵兵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①这是我国关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一种规定。
众所周知,随着我国城镇化的不断提高,原先的一家一户的小平房或者是3、4层楼高的小楼房无一例外的被小高层所取代,城市里高楼林立,挤占了人们的生存空间,这也无形中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共安全发生的可能性,前几年发生在重庆的“烟灰缸案”就是关于建筑物高空坠物的leadingcase,由于当时没有具体可循的法律规范,缺乏相应的请求权基础,法官依据法理判定由所有的业主平均分担受害人的责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但是以牺牲全体业主的利益为侵权人买单实际上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公平,容易引发不满情绪。
其实,关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在比较法上产生多种分歧。首先,罗马法早先就规定了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第4卷第5题中规定了“抛掷与倒泼之诉”,这就是建筑物坠物致人损害的最原始的雏形。②古罗马的裁判官规定,对于倒泼和投掷致人损害的责任,对房屋的使用者提起该诉,由建筑物的占有人来承担致人损害的责任。数人居住在同一房屋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多人独立居住于一屋不同部分,由居住在发生倒泼和投掷部分的居住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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