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法律问题研究
——兼论我国《公司法》修改意见
2018-01-22苏伟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
关键词:程序
苏 伟
北京邮电大学,北京 100876
2014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何某某与某(郑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力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做出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认定再审申请人何景才提出的被申请人加力公司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这种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至被注销登记之前,因法律关系纠纷对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产生争议的案件,公司清算程序不完善、进行不及时也是其产生原因之一,这就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为了尽快处理和结束公司解散后的法律关系,解决相应产生的法律纠纷,公司清算应该由谁进行?清算期限有多长?清算责任由谁以及如何承担?
一、公司清算概述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基于法定解散事由解散后,依据法定程序终结公司法律关系,消灭法人主体资格的行为,不包括破产清算。公司解散是公司开始清算并完成注销法人主体资格的开始标志,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后置程序,在清算期间,公司法人资格并不消灭,只是受到限制。
公司解散分为自愿解散、强制解散两种,相应的,清算也会因公司解散是否出于公司意愿而呈现出不同的积极性。自愿解散是基于公司的意志,在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认可之下作出的决定,在此种情形下的公司清算主体也会积极地进行清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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