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跨市县”违法认定若干问题
2018-01-22唐克华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
关键词:烟草
唐克华
海南省万宁市烟草专卖局,海南 万宁 571500
近年来,运输环节涉烟违法案件屡有发生,尤其在物流快递领域更凸现上升趋势。尽管各地烟草部门已掀起一系列打假高潮,查获违法案件成效显著,有力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但进入案审环节定性时,具体案发的不同情形会影响办案人员对行为人是否构成“跨市县”无证运输违法行为的判断,以及涉案中负责承运的物流快递企业、寄件人和收件人的违法定性仍把握不准,阻碍了办案进程。
于是,本文基于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进一步梳理简析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相关条款,并结合办案程序规定对运输环节具体案发情形进行深入探讨以及对不同涉案人员法律责任进行简述。
一、无证运输行为之法律规章规定条款梳理简析
(一)跨市县与准运证之无证运输违法行为构成
国家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对烟草专卖品运输环节实施了准运证制度,以规范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并促使行为人合法运输烟草专卖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3年12月28日)【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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