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平竞争审查主体制度研究
2018-01-22楚孔杨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
楚孔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成熟,各国政府在经济建设方面开始更多地关注如何以“有形的手”实现“更好的管制”。长期以来,我国受到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政府的一些阻碍、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频现。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此行为均有所规制,但这种规制更多的是一种事后救济。但政府的排除限制竞争的相关政策一但颁布实施,对市场竞争损害影响巨大,对此类行为建立健全完善的事前预防机制尤属必要。国外的竞争评估机制已经建立多年,制度成功经验已经具备,在当前以经济体制为改革重点的时代大旗下,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我国经济建设便大有裨益。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市场公平竞争氛围的建立,注重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维护,在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市场体系的统一。深化改革目标,巩固改革成果,进一步发展竞争在市场发挥的基础性作用。
2013年11月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减少政府干预竞争的不当行为。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提出,行政机关内部的重大决策要实行合法性的审查制度。2016年正式公布《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政策文件为公平争审查制度的逐步建立列定了方向,同时意味着我国经济政策已经由产业政策向竞争政策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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