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与法学结合视角下我国新三板转板法律制度研究*
2018-01-22曾婉君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
曾婉君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67
一、新三板转板概念
按照现有学界的主流观点,新三板转让是指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公司退出新三板,成为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公司。在过去两年里,在制定新三板发展规划时,曾多次提到推动新三板上市公司转移的问题。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有两种上市方式可以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一是首先退出新三板,然后首次发行新股,并在发行完成后在交易所上市;另一种是直接在联交所上市的股票。申请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类似于推出上市。严格来说,新三板转移机制是指第二种方法,但目前从新三板转向交易所的公司都采用第一种方法。
由于实践和理论两方面的不足,为了更好的论述新三板转板。本文所指的新三板转板是指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在满足主板或创业板相关上市要求的前提下,主动撤出新三板,改为到沪深交易所的主板或创业板上市。或者新三板公司在不满足新三板上市条件时转到区域市场交易。即双向转板,既包括向更大范围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交易,也包括转向更低的区域市场交易。
二、新三板转板障碍
(一)金融领域
1.新三板向沪深转板障碍
“介绍上市”制度不能及时引进的根本原因是,“介绍上市”与我国现有的立法理念和市场理念冲突。新三板为了保持市场活力,补充市场体系,实行注册制。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政府为了保证上市质量,充分发挥“家长作用,严格实行审批制度。……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