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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培养路径新探*

2018-01-22商红云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
关键词:公安院校双师公安

商红云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5

随着我国社会改革进程的深入,为健全完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机制,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国家在2015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对公安院校招录体制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更加注重公安人才的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为适应新的公安院校招录体制,公安院校的教师培养模式也需要与时俱进,进行相应的改进。改革后的公安院校招录体制,要求公安院校的教师摆脱过去学历教育中过于偏重理论教学,弱化实践教学的现象,进一步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而达到“双师型”教师的要求,即教师“要兼具双重素质和能力,既能教授专业性的理论知识,又能指导在校大学生的警察职业技能训练。”

一、公安招录体制改革后公安院校师资队伍现状

招录体制改革后公安院校加强了对于体制转变后师资队伍的建设,但是双师型公安教师在教师群体中仍然不占主流,具体情况如下:

(一)教师队伍建设观念更新较慢,对教师的招录和培养还是唯学历论。公安院校属于公安部和教育部双重管理,教师和教学的很多标准还是沿用教育部的规定,教育部对于高等院校教师的招录和培养偏向学历教育,对于教师的考核和培养偏向理论教学,过分注重高学历,高职称。而改革后的公安教育,尽管也是学历教育,但是更加注重公安职业技能的培养,需要与公安业务实践紧密结合。由于公安院校管理归属的限制,大部分公安院校对教师队伍的培养还未真正转向。

(二)师资队伍中的实战教官与理论教师之间沟通交流不畅,二者身份几乎没有转换。公安院校在很早以前就开展了从实战机关选派教官进入公安院校任教任职以及将教师下派至实战机关锻炼的工作,但是大都具有短期时效性,不具备延续性。而公安教育工作不是短期工作,而是一项至少延续3年的长期教育工作,这是其一。其二是从实战机关选派的教官实战经验丰富,但是理论教学存在一定的问题,而由于上派实战教官规划的时效性,大部分公安院校并没有机制和时间来提升实战教官的理论教学能力,导致实战教官的教学实践性与理论性结合不够。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公安院校下派至实战机关的教师身上,而且鲜有实战教官与理论教师成功转换的例子。

(三)激励机制不健全,教师对于主动进行双师型教师的自我提升积极性不够。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需要多方面的配合与激励,教师的主观能动性与公安院校的积极配合密不可分。但是局限于现行的教师考评和管理模式,公安院校的教师,如果主动进行自我双师型教师进化,将会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实践经验提升,而大部分公安院校对教师的考评是建立在教学工作量与科研工作量的简单计算之上的,公安院校教师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自我提升,必然会导致教师科研考核和教学考核方面的各种问题,会影响到自身的各种教师领域的职业发展,因此公安院校的教师面对职业生存问题,在激励机制不完善和现有管理体制的局限下,对于主动自我提升双师型教师的积极性不够。

二、公安招录体制改革后公安院校教师培养的问题

“公安教育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是这种职业教育中的基础性工程。”公安招录体制改革之后,相关公安院校对教师的培养都非常重视,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一)师资队伍的培养模式还停留在过去学历教育的思维框架下。公安招录体制改革后,公安院校的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要紧密围绕公安工作的热点和难点,不断贴近公安实战工作,更好的服务于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但是目前公安院校并没有建立真正的符合自身的专属教师选拔和培养体系,而是简单沿用教育部的各种师资培养规章,而教育部的各种师资选拔和培养制度,是明显偏向学历教育的,对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

(二)校局沟通不畅,影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尽管公安部早已对公安院校和实战机关互派人员进行双向交流有了很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公安院校和实战机关性质的差异性以及互派时间的短期性,双方互派人员很难及时融入到互派单位,难以形成合力。例如现在公安实战机关内部均有工作量考核机制,涉及到立案数、刑拘人数、执法质量考评等要素,如果公安院校教师下派至实战机关,如何及时进行切入,并未有相关制度和方针的明确规定,加上互派时间的局限,导致公安院校的教师很难投身实践公安工作,只能通过简单的查阅案件卷宗,参加各种非实务的公安工作会议来进行有线的实战经验提升。

(三)部分院校对公安院校招录体制改革理解不

透彻,过于强调实践,忽视理论与实践教学的平衡,打击了部分公安院校教师的自我培养积极性。公安院校招录体制改革之后,部分公安院校对于改革的理解比较片面,认为应该重点加强实践教学,因此在公安院校教学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大幅削减理论教学的课时,盲目扩大实践教学的比重。公安职业教育也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一环,也必须符合相应的教育学规律,大幅压缩理论课的比重,会导致公安院校的学员只会应对一般的公安业务,不能对公安工作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面对目前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而形成的各种新情况不会融会贯通的进行深入处理和归纳总结。忽视理论教学会严重打击公安院校部分教师的教学和科研积极性,因为实战经验和能力的提升,需要个人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协调,需要一定时间的公安业务锻炼才可以得到。由于现行校局合作模式的缺陷,公安院校的教师很难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实战教学能力,这种职业发展的挫败感会严重影响公安院校教师的自我培养积极性。

(四)部分公安院校教师非公务员身份的问题阻碍了教师自身进行双师型教师的转变。目前我国公安院校的管理模式并不一致,有部分公安院校实行公务员管理模式,有部分院校实行事业单位公益二类管理模式。实行公务员管理模式的公安院校,教师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安院校的教师,也是我国公安体制内的一员,可以很顺利的融入实战机关,积极进行各种实践和教学的改革学习和研究。但是对于那些以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的公安院校,教师并无执法资格和公务员身份,相关公安机关并不能提供具体的实战场景和操作,会严重影响教师进行实践教学的提升过程的效率和效果,进而阻碍了教师进行自身双师型教师提升的转变。

三、公安招录体制改革后公安院校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培养路径

“双师型”教师称号“是对一名公安院校在岗普通教师的高标准要求,要求教师个体理论知识丰富的同时,还要对公安实践工作比较娴熟,并且还要有较高的讲授与训练技能。”公安招录体制改革开始的时间并不长,很多问题伴随着改革的进程逐步涌现,面对日益严峻的公安实践工作,急待公安院校对自身的教师体系进行深度提升,以适应公安实战机关对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要求。

(一)明确双师型教师的综合素养,探索符合公安教育的新型教师培养模式。建设双师型队伍是应对挑战的必然举措,笔者认为,双师型教师至少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要求:第一是政治素质,公安院校教师与普通高校相比,政治上的要求更高,“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是对包括公安院校教师在内的人民警察的政治要求,任何时候不能放松,也只有如此,才能塑造学生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第二,是职业道德素质。作为警察和预备警察的教育者,双师型教师必须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教师要能够以自身的道德、品格、学识去要求学生和影响学生。第三,是职业技能素质。双师型教师必须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一方面老师要对自己的本专业知识、技能做到娴熟,另一方面还应当通晓相关专业、行业的知识,并且能将各种知识、技能、技术融会贯通,应用于实践。所以教师必须时刻关心公安实战需要,及时掌握公安机关对人才和专业需求的变化,努力培养复合型公安人才。

(二)加强校局沟通,为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培养创造良好条件。“校局合作在人才培养方面的订单式合作方式可以有效促进学校调整教学内容,以公安机关的人才需求为导向调整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针对不同警种开展不同类型的教学活动,以满足公安机关需求,为公安事业输送优秀人才。”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是公安院校师资队伍培养的重要环节,双方应该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互派人员交流方案:对于上派实战教官,除了承担相应的实战教学工作,也应当适当参与公安院校的各种教学团队建设和教科研计划,制定相应的考核目标,并配套相适应的激励机制;对于参与公安实战业务部门工作的教师,应当充分征求教师意见,挑选合适的业务部门和具体的配合人员进行实战实践工作,对教师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可以与相关配合部门和人员的考核进行挂钩,公安院校应当制定专门机构对下派教师的实践工作业务进行实时跟踪,及时进行协调沟通,确保下派教师能够进行公安实战工作。

(三)深入理解公安招录体制改革的要求与人才培养的科学体系,合理分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比重。公安招录体制改革是新时期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我公安教育职业化的伟大契机,需要公安院校改变原有的学历教育模式,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的警察职业教育新方向。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找准办学定位,更新教育理念,创新教学方法手段。而这些任务的重心则是对于公安教育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比例把握,对于不同的公安专业和方向,应该制定不同的教学计划,而不能一刀切。要制定相关的激励机制,鼓励公安院校教师积极探索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科学结合,探索各种公安专业的合理教学规划。

(四)积极研究解决公安院校教师的身份认定问题,以公安院校在职教师为主,促进公安院校教师双师型建设。双师型教师培养的一个阻碍就是部分公安院校的教师身份认定问题,由于部分公安院校教师的事业单位人员身份限制,导致部分公安院校教师按照现行法律和法规不能直接进行公安实战工作,再加上公安院校教师参与实践工作时间的限制,从而使部分公安院校教师参与公安实践工作的效率大打折扣。因此,应当探索和创建全局性的公安院校管理体制和法规,对公安院校教师参与实战工作提升教学能力予以法律和政策的支持和指引。

[ 参 考 文 献 ]

[1]孟晓梵.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问题与探索[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6):124.

[2]董晓巍.对公安院校“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思考[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91.

[3]孟晓梵.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问题与探索[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6):124.

[4]周文慧.基于职业化教育的公安教育途径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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