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规模、审计任期与审计质量
2018-01-18博士
财会月刊 2018年2期
(博士)
一、引言
注册会计师被誉为现代社会的“经济警察”,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对于保证资本市场以及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以美国安然、世通、施乐等公司为代表的一系列财务报告舞弊案件的发生,不仅给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强烈不满。事后,社会各界对导致审计失败的原因进行了全方位的反思,其中的一个共同现象引起了美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关注,那就是为这些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事务所任期都较长。为了防止审计任期过长对于审计质量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美国国会2002年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SOX法案”)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任期进行了规范,即担任审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复核人连续为同一家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不得超过5年。受SOX法案的影响,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也颁布了类似的规范。2003年10月8日,财政部与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以下简称《轮换规定》),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同一机构提供服务的年限不得超过5年。2004年2月5日,国资委发文对事务所的审计任期进行了规范,要求为中央企业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事务所连续任期不得超过5年,但也不得小于2年。
然而,关于审计任期对于审计质量的影响,实务界和学术界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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