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检察监督的适用范围
2018-01-16刘庚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12期
刘庚
摘 要:《民事诉讼法》第14条将民事检察监督原有的“审判监督”修改为“诉讼监督”,民事检察监督适用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但是这一范围究竟有多大,《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并非十分明确,规定的不明确导致了部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工作的不便。为明确民事检察监督适用的范围,本文从民事检察监督维护法制兼顾司法救济的制度目的为出发点,分析民事检察监督实践过程中适用的对象及时间,以枚举的方式进一步确定民事检察监督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民事检察 监督适用对象 适用时间
虽然法律没有完全明确规定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但通过对民事检察监督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时间的分析,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依然明明晰可知。民事检察监督的适用对象是明确适用范围的前提,只有明确了民事检察监督的适用对象,才能够据以确定民事检察监督的外延范圍。民事检察监督的适用时间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介入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时间,确定了民事检察监督的适用时间,也就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范围,保障了检察机关得以及时准确地进行民事监督。
一、民事检察监督适用对象
民事检察监督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在讨论民事检察监督适用对象之前,应该首先明确民事诉讼的参与人。在我国,民事诉讼参与人主要包括法院的审判、执行人员,诉讼当事人以及案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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