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诉人即席答辩的语言艺术
2018-01-16冯祖兴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12期
关键词:艺术
冯祖兴
摘 要:公诉人即席答辩事关指控成效,其语言艺术应当受到高度重视。即席答辩应当有理、有理、有节,做到言须有据、语须合法,辩须生动、答须有力,论须严密、惊须顺变。
关键词:公诉人 即席答辩 出庭 艺术
公诉人即席答辩是指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辩护方提出的辩护意见所作的一种公开回答与辩驳[1]。公诉人与辩护人、被告人进行即席辩论,是庭审中最激烈的攻防对抗,对于诉讼结果至关重要。作为阵前对垒的两军,控辩双方实力悬殊,输赢结果似乎不战自明、毫无悬念。然而,被告人在关乎身家性命、自由之时,其能量如同笼内的困兽,往往能放手一搏,实在不容小觑。因此公诉人能否顺利完成使命,其即席答辩的语言艺术理应受到高度重视。
一、答辩应当有理
所谓“理”指的是事实、证据和法律。刑事法律是关系人身自由与生命的重要法律,提起公诉的任何案件都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席答辩是对公诉人办案质量及政策、法律水平的检验,必须依据取得的证据认定事实,依据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
1.言须有据。就是答辩必须建立在事实、证据基础之上,不得信口开河、过于随意。公诉是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活动,公诉人在答辩中如果不顾事实、不讲证据,就会遭到辩护方的反驳,导致控诉不力甚至败诉。如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供述了作案多次,但因证据原因,起诉书只认定了一次盗窃事实。庭审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只盗窃一次,是偶犯,能坦白交代,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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